看VC如何控权份完备的创业投资契约不仅要明确创业投资者与企业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应该在两者之间有效地配置风险企业的决策权与控制权。
在创业投资领域,契约关系是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的关键。一份完备的创业投资契不仅要明确创业投资者与企业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应该在两者之间有效地配置风险企业的央策权与控制权。关于创业投资契约中央策权与控制权分配的理论著述甚多,而Carsten Bienz和Uwe Walz 在共同发表的文章《有关风险投资契约中决策和控制权变化演进的实证分析》( Evolution o[ Decision andControl Rights in Venture Capital Conlracts: An Empirical Analysis)中,从实证角度分析了VC契约中决策权与控制权分配的演进与发展,并探讨了现实对理论研究的支持性,其选取的464个契约样平均来自于1990至2004年间的德国创业投资市场。
首先对德国创业投资市场进行简要介绍:由于保守、惧怕风险,1997 年之前,德国创业投资的发展速度缓慢,缺乏活力,特别是证券市场和股票投资公司在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投资领域中所起的作用不明显。1997年3月,类似“NASDAQ”的德国“新市场”的成立,为创业投资提供了新的退出渠道,同期互联网浪潮的掀起也激发了大量创业机会以及创业激情,促使创业投资业快速发展起来。自2001年开始,受“泡沫经济”的影响,全球经济发展放缓,创业投资业由高峰转入低谷,投资额和筹资额均大幅下降,德国的创业投资业也由高潮转入调整之中。2003年6月,基于创业板市场的低迷和德国证券交易所的整体战略调整,“新市场”被正式关闭。.
创业投资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VC通过合约将投票权、董事会权、现金流权、清算权及其他控制权的分配分开进行。该文的作者把整体的决策控制权细分为三个部分:经营控制权,清算权,以及退出权,并试图从一个结构化的角度来分析创业投资契约中的决策控制权分配。在风险企业的正常运作中所运用到经营控制权又可以细分为多个类别:投票权、董事会权、现金流权以及经营权(否决权);若创业投资最后以失败告终,VC会以清算的方式将其强行结束,这就涉及到对清偿权的控制;相反,创业投资成功后,VC通常会选择IPO或者股份出售的形式退出,所以对退出权的掌控也关乎其利益得失。
作者将所有的融资工具大致划分为四大类:权益类、债权一股权组合类、可转换类、债务类,各种类别的投资工具在样本契约中的运用情况数据描述如表2. 3
在464个创业投资契约里使用最多的融资工具是债权一股权组合类(占38.15% ),其次是纯债务类(占20.69%)和附有清算优先权的权益类, (18. 32% )。
从时间角度进行纵向比较,可以看出:在第一阶段(1990~1997 年),只有在40%契约中,VC采用股权形式投资,而到了第三阶段(2001 ~ 2004年),这一比例上升到了75%。从债权投资为主向更大比例的股权投资形式的演变表明:VC越来越倾向于参与到企业成长上升过程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分享之中。同时这与理论研究结果也是一致的,即在融资过程中,VC参与企业控股权,可以为风险企业带来有价值的附加利益。
相对于美式契约,德国市场上VC契约的不同之处有:债务融资的比例相对较高,以及可转换证券的使用相对较少。但是收益与权利分配模式与可转换证券有很强相似性的债权——股权组合式的证券在这一市场上的使用比较多。虽然有以上两点的不同,但是从融资工具的角度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德国市场上VC契约的设计向美式风格趋同的倾向还是非常明显的,各种带有优先清算权的权益类形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就是很有力的证明(使用比例从1.49%.上升到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