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割制度
在商品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到期时交易双方有时要进行“实物交割(实货交割)”。
关于实货交割的“货款结算”,财政部发布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据此,结合一个例子阐述其结算方法于下。
设,有成交价为16800元/吨的9812Cu的买方合约10吨。现由交易所交割部门与成交价为16880元/吨的9812Cu的卖方合约10吨进行配对交割。交割日为1998年12月15日(最后交易日)、交割日的结算价为16900元/吨。
对此例,交易所的交割结算部门是如何对买方、卖方进行交割结算的呢?
交易所的交割结算部门对买方、卖方的交割结算是按下列步骤进行的。
第一步,交易所交割部门对配对交割的买方合约和卖方合约,分别按成交价、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虚拟对冲,计算出买方、卖方的对冲盈亏。计算过程和结果如下:
买方盈利=(16900-16800)X10=1000(元)
第二步,交易所的结算部门统一按上述的“结算价”计算增值税。
买方增值税二卖方增值税=16900X10X0.17=28730(元)。
在计算出增值税后,交易所结算部门给买方开出增值税发票;卖方给交易所结算部开出增值税发票(这样,两个增值税发票的金额相同,交易所不发生增值税的差额)。
第三步,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结算价”计算出买方(卖方)的应付(应收)货款,并将“货款金额”分别计人双方的资金账户。同时督促卖方与买方进行实货交割。应付(应收)货款的计算过程和结果如下:
买方应付货款=16900X10-1000=168000(元)
卖方应收货款=16900X10-200=168800(元)
(可见,双方的货款仍为按其原成交价计算的货款)。
二、与期货交易基本制度相关的内容
(一) 期货交易的两级结算
期货交易所一般实行的是会员制。期货公司是交易所的会员。期货公司,是指专门为一般客户(不是交易所的会员)进行期货交易提供代理服务的公司(或机构)。因此,期货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两级结算。
第一级结算,是指交易所与期货公司之间的结算。交易所将期货公司代理客户的合约都视为期货公司(这个会员)的合约,按上面所述方式、方法进行结算。
第二级结算,是指期货公司与其所代理客户之间的结算。期货公司首先将交易所成交的回报单按客户的交易申报单分别核对清楚,确定出各客户的新开仓和平仓合约;其次,检索出每一客户的持仓合约;再次,按照当日结算价等数据和上述方法对各个客户进行清算;最后,把清算的数据计入各个客户的资金账户,形成各个客户当日的账上结存资金和可用资金。
(二) 客户交易申报单与成交回报单核对的内容
为了准确地计算各个客户的资金数额,期货公司必须认真核对客户交易申报单与成交回报单上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对客户交易申报(指令)单进行核对的主要内容有:交易申报(指令)单是否在当日已经人市;如果已经人市那么是否成交;如果已经成交那么相关数据是 否与交易所返回的成交回报单一致。
期货公司对客户交易申报(指令)单是否入市、是否成交、相关数据是否一致进行分析判断时,可将其与交易所返回的成交回报单进行核对。同时,可以从客户交易申报(指令)单记载的内容来分析。核对和分析客户交易申报(指令)单上记载的申报时间、交易品牌(品种与交割月)、买卖方向、价格数值、买卖数量、开仓(平仓)等内容是否与成交回报单上的内容相同或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