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不断发展,两者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趋同现象”( Convergence)不断显现。一方面,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正在将对冲基金加入到其产品线中;另-方面,促进此种趋同变化更为重要的原因则来自于对冲基金在结构以及投资策略方面的转变。由于竞争的不断加剧,对冲基金行业即将进人优胜劣汰时期,传统对冲基金行业的基本经济学正在发生变化。在可预见的未来,对冲基金经理将成为价格接受者,而非制定者。因此,为了保持一定的收益水平,一些对冲基金开始投资于低流动性证券,并且持有非上市公司的大量权益,开始转向由私募股权基金所主导的投资领域。Carlyle的DavidRubenstein曾表示,目前已有多只对冲基金将大笔资金投入到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当中,其中包括: Cerberus、 Highland Capital、Och-Ziff Capital 以及George Soros等。然而,对冲基金在向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发展的过程中却面临着很多结构上的问题与挑战。
首先,对冲基金合伙或运作协议必须重新做出调整,以便解决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长期性非流动投资问题。在此之前,一般的对冲基金协议会允许投资者定期赎回资金。如果对冲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较低的资产,一旦出现大量投资者要求赎回的情况,对冲基金很可能无法及时进行支付,那么其将不得不将资产在短时间内以低于预期收益率的价格出售,这将使投资人遭受损失。
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以下三点: (1)限制对冲基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额度; (2)延长锁定期(L.oek up Period) 的期限: (3)对可赎回资金的比例做出上限规定(Gate)来避免投资者过度赎回的发生。
其次,在上述向题得到解决的同时很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出于对冲基金持有的流动性较低的非上市公司权益价值一般无法准确衡量,这就使得基金资产净值失去了准确性。因此,对冲基金可能无法准确决定管理费用、绩效薪酬以及投资者进行申购或赎回的具体价格。
一种解央上述估值难题的办法就是对流动性较低的投资设立“侧袋账户”(Side Pvckel),“侧袋账户”是指将一定比例基金资产用于与其首要目标不同的投资的单独账户。当计算管理费、绩效薪酬以及进行申购或赎回时,对“侧袋账户”进行单独处理。此外,对冲基金协议通常会规定无限的锁定期,从而使得投资者赎回的金额仅限于“例袋账户”中特有的低流动性资产被出售的金额。
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之所以能够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采取如此灵活的投资策略,这是与二者长期处于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密不可分的。
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专门针对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法规,大多数国家仅是参考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在美国,规范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规主要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 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顾向法》以及1940年(投资公司法》。虽然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之间存在差异,但在美国联邦证券法律框架下,两者受到类似的对待,依靠相同的豁免条款( Exemptiuns)来规避有关信息披露与注册登记等相关监管规定。
比如,《证券法》第五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主体不得在SEC填写登记信息之前从事任何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主体不受此条款的限制;《证券交易法》要求经纪商和交易商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并且规定某一类型权益证券的持有人在500人以上面且资产规模在1 000万美元以上的市场主体必须对其证券进行登记;《投资公司法》在第二条监管对象中排除了流通证券投资人不超过100人并且其证券未公开发行的市场主体;《投资顾问法》规定如果投资管理机构的“客户”数目少于15人则无需在SEC注册。虽然美国证券监管当局出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目的于2006年对《投资顾问法》进行了修改,要求大多数对冲甚金经理必须到SEC进行注册,并且改变了以往可以将某一类投资者视为同一个客户的规定,要求将每一个受益人等作为单独的一个客户来看待。因此,如果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投资者数目超过14人,则此对冲基金将无法豁免《投资顾问法》中的注册规定,而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则仍然可以通过将某一类投资者视为同一个客户来规避相关的注册规定。然而,由于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均为私募性质的基金;其投资人一般较少;且均不是经纪商或交易商,因此,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成功地规避了上述监管规定,成为了最为神秘且极具影响力的金融市场叁与者。
在宽松的监管环境下,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行为已经渗透到金融业的各个领域。从而,一但某大型基金持有的资产组合出现暴跌或者流动性缺失,往往容易引发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由此可见,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正在日益加深,因此,改革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等以往未被列人主要监管框架的主体的监管成为了近期主要国际会议的主要议题。G20工作组在最新的报告中呼吁加强对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市场和工具的监管力度,包括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私有资本机构。该报告同时指出,对冲基金经纪公司及其他私有资本机构应被要求在金融当局进行注册并公布可用于对其构成风险进行评估的相关信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本杰明-弗里德曼近期也表示,美国愿意要求对冲基金也向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以及遵守其他的一些规则,以此来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然而,一旦美国这么做了,很多对冲基金的活动就会迁移到海外。所以,全球应该有协调一致的行动来确保对冲基金的有效监管。不过弗里德曼对此并不看好,他表示从现实角度讲,不可能让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参与到这样的监管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地方允许对冲基金继续不受监管。
由此可见,加强对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并非一蹴而就,这需要所有国家齐心协力,扩大信息沟通与信息共享的范围,实施更为完善的联合监管与跨国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