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投资契约的设计过程中,对许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控制权的配置是分开进行的。该文作者将其所考察的经营控制权细分为:投票权、董事会权、现金流权以及经营权(否决权),并在这些细分的层面上进行实证研究。
第一,投票权以及董事会权。
作者的统计数据表明:当VC对风险企业进行分阶段投资时,其所享有的平均投票权从第-轮投资的29%上升到投资的51% ;并且到了创业投资的后期过程,53%的契约显示VC已经掌控了股东大会的多数投票权,并能控制62. 5%的董事会。
从1990年至2004年期间,创业投资契约中商定的VC的投票权所占比例从18%上升到45%。2001 年之后,VC在41%的契约中享有股东大会的多数投票权,并能控制50%的董事会。
随着投资活动的发展,VC控制的投票权与董事会权水平都在显著地上升,但是在量上并非完全吻合,由此说明: VC有能力将投票权与董事会权进行分离。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源于在创业投资契约中加入的某些特别条款,或者保护性条款。例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VC可以不经过选举就能够在董事会中安排三分之一的席位”;VC也可以要求投资企业同意在股东协议中加入“由VC提名候选人”的条款等等。
第二,现金流权。
在德国创业投资契约中,VC所享有现金流权与投票权基本是一致的。同时,作者将其实证研究结果与KaplanandStromberg在美国市场上的发现进行比较之后断定:德国的VC已经将其在风险企业中所占投票权和现金流权比例提高到了美国市场水平一这是趋同效应的另一例证。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现金流权与投票权会出现偏离。原因之一在于,VC对其分配到的现金流享有下行保护,譬如在利用债务性工具对风险企业进行投资的情况下。通常90%的下行保护都会覆盖到VC的初始投资额。
此外,在创业投资契约中,德国的VC对股份兑现条款的运用只占12%,这与美国市场上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第三,否决权(经营权)。
VC所持有的否决权可以针对一系列广泛的管理性以及结构性决策,包括:对股东协议的改变、资产出售、资本结构改变、商业计划、财务决策、员工规模、公司解散、董事会利润分配、股东利润分配的否决权。作者对契约中有关这些否决权分配的演变进行了数据性分析,结果如下:
(1)在分阶段投资情况下,VC所持有的否决权并未随着投资时间的拉长而增加。事实上,到了第三轮(以及之后)投资,VC对风险企业在资产出售、商业计划的变更、财务决策以及员工规模改变等方面上的否决权水平下降了很多。
随着投资合作关系的发展,VC会逐渐将自己手中的操作控制权让渡给创业企业家,尤其是在企业的财务表现能在极大程度上证明承诺投资回报是可信的时候。
(2)从1990年至2004年,VC在契约中所持有的否决权水平也是呈上升趋势的。
(3)当创业投资的预期期限不同时,VC在奖约中所持有的否决权比例也是不同的,一般预期期限越短,VC持有的否决权水平会越高。作者的实证数据表明,相对于持续期为7 ~ 10年的创业投资契约,VC在期限为1 ~3年的契约中所持用的否决权利更多一些。
清偿权/终止权在创业投资契约中的分配状况
当VC认为创业投资并未带来其最初预期收益,或者难以继续维持时,VC会行使自己手中的清偿权,抑或是终止权。在464份样本中, 86%的契约中规定VC可享有的某些清算权利,这表明了清算权利对VC的重要性。
对于VC来说,在契约设计时,要得到清偿权,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完成:对企业进行债务性投资,使用分阶段投资方式,或者加入看跌期权的条款。在清算过程中,债务要求权是优先于股权的,但是通常情况下,VC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要高于债权比例;分阶段投资有别于一次性注资,所以,当风险企业表现欠佳时,VC可以决定资金撤离,而不再进行后续投资;持有看跌期权,允许VC在某一预定时间要求风险企业向其支付一定量合同约定的金额。
这三种清算权利并非完全替代,也非完全互补。作者对其样本契约进行分析后发现,在20%的契约中同时使用到了债券一股权组合式融资、分阶段投资,以及看跌期权。有关看跌期权的条款运用与分阶段投资策略之间虽然存在着负相关关系,但是结果不是很显著。
从1990年至2004年间,VC所享有的清算权比例是在发生变化的,如图2.9
在第二阶段,即从1998年至2000年,德国创业投资市场处于相对蓬勃发展时期,VC所持有的清算权比例是下降的,尤其是由债务融资形式给VC带来的清算权。但是到了第三阶段,分阶段投资策略的使用显著提高。这一结果正是源于VC所经历的有效学习过程:通过减少债务工具的使用,利用其他清算权形式,VC分离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能力在进一步提高。创业投资者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不对称安排,有利于解决创业投资中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
还有其他因素,也可能会影响到不同清偿权利的使用。例如,当VC对小企业进行投资时,利用债务形式要求清偿权保护的情况比较多。同时,随着预期投资期限的增长也会导致对债务的应用比例提高,而分阶段投资的情况会减少。
VC与创业企业家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影响着清算权的配置,这也证明清算权的分配可以起到一定的信号功能,以暗示VC对创业投资的不确定性水平。同时,由于企业家个人能力的不可让渡性,企业家的不尽职会导致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因为创业企业家有可能在VC投人风险企业资金后,提出重新谈判,从而使VC的初始既得利益受损,这样VC就面临着被“套牢”的局面。采取债务性投资以及分阶段融资的策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