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一票否决权
一票否决权是风险投资机构拥有的一项特殊权力,是风险投资机构保障投资有效的手段之一。一票否决权是指风险投资董事对于董事会审议的某些决议仅以其一票反对票就能否决该决议,而不论其他多数董事是否已通过了该决议。一票否决权实质上赋予了风险投资董事超越“一人一票”的额外表决权,打破了董事会原来的权利分配格局和内部治理结构,使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转变为风险投资机构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设立一票否决权的目的是保证风险投资机构自身资本不受侵害,使其自身利益得到保障。
风险投资机构和创始人在风险投资合同中约定,董事会通过特定事项的决议必须取得风险投资董事的同意,否则风险投资董事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以否决该决议。这些特定事项通常是风险投资机构认为可能会对标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例如:重大资产变更、重大业务方向变更及重大投资决策的制定等。一票否决权仅仅具有“否决”的权力,在赞成某项决议方面,风险投资董事的表决权与其他董事一致。因此,一票否决权可以看作是一种额外的监管与审查力量。当然,为防止一票否决权的滥用与寻租行为的产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也必须受到额外的监管。
绝对多数表决权是一票否决权的一种类型。董事会的绝对多数表决权是指风险投资机构与标的企业约定,对于某些特定事项,例如:设立子公司或发行公司债券等,必须获得企业董事会绝对多数成员的同意,甚至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这一表决权事实上表明特定事项必须取得风险投资董事的同意,从而形成特殊的一票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