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
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实体,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当公司收益以分红的形式分配给股东时,股东作为自然人或法人同样需要缴纳所得税。这造成了创业投资企业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为解决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在《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颁发后,2007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发展公司制的风险投资基金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税收政策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制度
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规模和科技含量的双重门槛限制:
(1)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2.应纳税所得额可逐年延续抵扣制度创业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3.所得税不重复征收制度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主要规定有:
(1)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投资方企业才需要补缴不足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这个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2)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