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工具的适用性
1.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外资风险投资基金通常所采用的投资工具,兼具债券和股票的性质。但在中国,可以发行企业债券的往往是上市公司或是大型国有企业。因此,具有融资需求的高速成长性的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无法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
但是,在实践操作当中,风险投资基金也可以选择可转股债权的方式加以变通。也就是,风险投资基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出借给被投资企业一笔资金,风险投资基金享有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条件下购买被投资企业股东一定股权的权利。
2.优先股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3年12月13日,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试点的发行和交易行为,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优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但是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和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我国发行具有红利优先分配权的优先股,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我国法律规定与风险投资基金签署的投资契约具有更好的相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