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基金退出时机影响因素
风险投资基金退出时机受多种因素影响。风险投资的内部因素(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及企业特点)对退出时机的影响显而易见,但外部因素(例如:相关的行业特点、市场环境等)对退出时机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风险投资基金的因素
1.风险投资基金存续期
有限合伙制基金存在有限的存续期。在国外实践中,多数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基金的存在期为10+2年,其中的10年为基本存续期,+2年为延长期。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稍短一些。到了存续期末,基金解散清算,所有的现金和证券需在所有合伙人之间分配。按照基金募集契约规定,风险投资项目需要在清算之前退出。当基金到期日即将来临时,风险资本家面临如何退出的压力,可能导致所谓的“紧急销售”(Fire Sale)问题,因而影响退出时机选择。
2.风险投资基金经营状况
当风险投资基金自身经营状况与预期存在差异,即未达预期,但又面临下一期基金募集时,需要退出项目证实风险投资公司的能力,产生尽快退出的要求。Gompers的研究指出,年轻的风险资本为了募集下一期基金,证实风险投资公司管理能力,会促使标的企业提前上市。所谓提前,指相对于业界习惯上市标准而言,不存在明确门槛值。一般来说,当企业销售收入和盈利已经形成明显趋势性,未来成长空间容易被市场认可,估值空间被充分打开之时,即达到了风险投资家眼光中的上市标准。此时上市,风险投资基金能够较为充分地享有成长带来的升值收益,在此之前上市,则会丧失一部分升值收益。当基金经营状况良好时,管理人预期外的退出压力相对较小,对退出时机的选择比较慎重。
3.风险投资协议
在风险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之间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有些条款直接影响风险投资退出时机选择,例如:退股权和购回权条款、上市登记权条款等。
退股权指风险资本家在创业企业的业绩达不到预期的水平时,有权要求创业企业退股,收回初始的投资并加上一定水平的利润。退股权的实质是风险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一种卖出期权(Put Option),是风险投资家进行风险管理、保护投资本金的一种措施。购回权指创业企业管理层有权在某一时间从风险资本家手中购回创业企业股票。购回权的实质是一种创业企业家所拥有的买入期权(Call Option),是创业企业家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措施。例如:当签订协议时,创业企业家感觉价值被低估,则可以要求加入该条款。一旦企业实际发展状况远超投资协议预期,企业家可以行使购回权,避免过大的价值损失。退股权和购回权条款的具体安排限制了风险投资项目退出时机选择。
上市登记权分为要求登记权和附属登记权。要求登记权允许风险资本家随时可要求创业企业申请上市而不受其他股东意愿的影响。附属登记权是指当创业企业登记上市时,风险资本家有权按照发行价出售所持有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