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募集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的内容,自此我国法律中有了关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专门法规。国际上很多大型的风险投资都是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
中国法律中对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的区分主要就是200人的界限。美国法律在考虑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的区分时用了另外一种区分标准:是否触动公共利益。如果触动,就需要《证券法》对广大投资者进行保护。这种标准可以说将《证券法》存在的意义揭示了出来,即《证券法》就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是否需要引用《证券法》,成为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最根本的区别。《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与200人的标准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别。但是,现实情况总是复杂的,不能只认准这200人的标准,而应在适用200人标准的同时,考虑该现实情况是否触动了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动用《证券法》的公开发行规则对投资者进行保护。总之,目前的《合伙企业法》未涉及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募集规范。
(二)风险投资基金资金募集的特点
从上文的法律法规政策可以总结出风险投资基金资金募集有以下特点或规律:
1.风险投资基金资金采用非公开募集的原则
无论是《公司法》的发起设立中的特定对象募集,还是《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设立,以及信托集合资金的不得公开营销宣传,都表明风险投资基金需严格按照非公开途径募集资金,否则就与风险投资基金的本质背道而驰。
2.风险投资基金募集限定对象人数的原则
《公司法》明确限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明确限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信托法》等相关法规明确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Ao由此说明,风险投资基金在基金募金过程中必须严格限定投资对象人数。如果超过法律规定人数,将被认定为公开募集。
3.风险投资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规模的原则
除了对自然人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投资规模的限制外,《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并未严格限定风险投资基金资金募集规模,这是符合风险投资基金本身特点的,因为只有风险投资基金了解自身的投资资金需求,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资金募集安排,法律在此问题上无法进行太多的干预。但实际上,鉴于风险投资基金本身具有的风险性,法律明确规定风险投资基金向自然人募集资金时需要限定规模,并且对于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做出了限定,这是比较合理的。
4.风险投资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阶段的原则
修改后的《公司法》并未要求资金募金要一次性到位,而是允许分步分阶段到位;《合伙企业法》允许资金募集实行承诺制,有限合伙设立时并未要求实际全部出资,而是要求投资者对于实际项目投资承诺出资,在项目实际需要投资时出资到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规定了一定的出资时间,并未严格实行一次性到位。风险投资基金的目的在于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在正式投资之前其资金需求量并不大,因此,为了避免资金闲置,法律允许风险投资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阶段,这也符合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