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
设立主体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出资制度
上述信托计划的设立主体条件中,也体现了法律对信托计划出资人的最低出资额要求:投资于单个信托计划的最低投资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同时,信托计划的出资人一般需要在信托计划要求的出资时间内将出资落实到位,否则视为放弃投资,并且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出资人不得要求退回出资,实行封闭式管理。出资人按照信托计划享有相应收益或承担相应风险。
设立流程
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报告、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方案、信托计划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股权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总之,三种组织形式各有千秋。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比较规范,但是缺乏效率;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高效,但是缺乏制约;信托制风险投资基金灵活但并非实体。管理机构应该根据各自需要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