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退出
其他退出包括转售、部分退出、回售和清算。尽管几种方式的特点不同,但与IPO和并购退出相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属于风险资本家的期望退出方式,因此一并归入其他退出方式。
1.转售
转售(SecondaryBuyout)指风险投资基金将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转售给另外一家风险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机构投资者。转售与并购的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转售的购买方不是实业公司,而是进行金融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其二,在转售时的标的企业尚未达到金融投资者完全退出的程度,例如:规模、盈利性等指标未达到并购或者IPO要求。
风险投资基金转售持有股权的动机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风险投资基金存在投资阶段专业化策略,有些基金仅投资标的企业初创期,初创期后将所持标的企业股权转售给专注于成长早期投资的基金,有些基金擅长生产管理,有些基金擅长资本市场等;第二,投资标的企业发展未达计划水平,但仍有发展前景,基金面临到期清算问题,为了避免基金清算时不必要的麻烦,需要提前转售。当然,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也可以募集新基金,收购原有基金持有的股权。当新募集基金与原有基金投资者不一致时,容易出现代理冲突;第三,风险投资基金与标的企业管理团队产生较大冲突,不便于继续合作。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投资基金会将所持股权转售给另外一家风险投资机构所管理的基金。
转售定价类似于标的企业后轮融资定价。有些专注于早期投资的风险投资基金,在发现投资标的后进行投资。在后续标的企业的融资轮次中,早期投资基金可能不再投资,此时即涉及前轮次和后轮次基金如何分割收益问题,定价需要保证前后轮次投资基金均能获得期望的收益,也就是实现双赢(Win-WinTransaction)。考虑到如下问题,转售时定价会稍低一些。第一,转售容易被人误解成在出售“难摘的桃子”,通常情况下,即使基金存在投资阶段专业化问题,仍然可以采取不参与后轮次投资,但仍不退出策略。一旦退出,即容易传递标的企业后期发展潜力小的信号;第二,转售后标的企业通常要支付一些终止费(Termination Fees),作为对终止预期收费类服务的补偿。
2.部分退出
部分退出(Partial Exit),指风险投资基金将所投资金额的一部分变现,而继续保留部分在标的企业中的投资。部分退出常用的方式是利用红利支付。尽管红利支付对于成熟上市公司不是新鲜事,但对于高速成长企业来说并不常见。企业在高速成长期,由于投资需求大于经营创造现金流的能力,基本上处于负现金流状态。另外,获取红利支付,不属于风险投资基金的盈利模式。在正常情况下,支付红利会影响企业进一步发展,标的企业并不向风险投资基金支付红利。只有当风险投资基金认为投资风险提高时,为了保障自身利益,才会提前退出一部分资本。因此,通过红利部分退出被看作最小化损失退出的一种手段。
3.回售
回售(SellingBack)指风险投资基金将所持有标的企业股权,出售给标的企业的创始人团队或者员工。回售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为约定回售和协商回售。约定回售指回售属于投资契约中的一个条款,在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时就已经做了约定,不属于主动退出方式,而是风险控制的一种措施。在契约中,回售价格为投资本金,加上一定的投资收益。例如:确定每年的收益率为15%,投资本金为500万元,投资期为3年,则3年后回售的价格为500x(1+15%)3=760.44(万元)。回售达到触发点时才发生,触发点可以是会计业绩,也可以是某个事件(如上市或者并购)。大多数回售触发点为事件,例如:事前约定3年上市,如未能按照计划上市,则创始人需要回购风险投资基金所持有股权。
在没有契约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投资人与创始人协商实施回售。在协商回售中,回售价格以及回售的股权比例,在决定回售时通过协商决定,而不是事先约定。协商回售就可以由风险投资基金为了退出投资而主动提出,也可以当初创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由创始人提出。因此,协商回售属于主动退出的一种方式。使用协商回售方式退出,标的企业在退出后保持独立法人地位,创始人的控制地位不受影响,容易受到创始人支持。
4.清算
清算(Shutdown)指初创企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终止时,对其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与处置的行为。清算后,风险投资基金按照约定从清算后的资产中获得补偿。大多数清算发生在标的企业经营状况与预期相差较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与原定目标发生偏离的情况下,因此投资人通常会遭受损失。如果风险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工具为股权,除非事先约定,否则无法主动提出清算,只能在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才能进行清算。据统计,通过清算退出,风险投资基金平均只能收回投资本金的64%。因此,清算基本上属于被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