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期货交易的外部控制,我国政府在《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对期货违规行为制定了详细的罚则。现简介如下:
1,关于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处罚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①违反规定接纳会员;
②违反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
③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
④不按照规定公布信息;
⑤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履行报告义务;
⑥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⑦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⑧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
⑨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
⑩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期货交易所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第④项所列行为的,应当责令退还多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①未经批准,擅自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
②未经批准,擅自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
③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
④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从事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
⑤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
⑥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
⑦未建立或者未执行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⑧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监督检查;
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期货交易所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①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
②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个人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③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
④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
⑤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业务;
⑥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⑦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8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
期货经纪公司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①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②未经用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③提供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④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⑤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
⑥挪用客户保证金;
⑦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期货经纪公司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有关期货人员违规的处罚
期货交易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部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部信息,使他人利用内部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擅自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期货交易所未满一年,在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任职的,或者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会员、客户商业秘密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宣布该个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以及会员、客户商业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客户、期货从业人员、交割仓库的行政处罚,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对有关交割仓库违规的处罚交割仓库有出具虚假仓单,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参与期货交易,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