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包括平仓时间等在内的权利、义务,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两融合同的形式约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昨日举行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明确了这一安排。他同时提出,券商应保持科创板两融业务与公司全部两融业务总额合理匹配,优化完善风险管理流程。
今年3月,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明确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按照要求,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须遵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近期,有证券公司人士表示,部分券商已经计划将科创板的两融平仓时间确定为T+1。
就此,常德鹏表示,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应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把好准入关;应通过合同形式与客户约定包括平仓时间在内的权利、义务,并严格按照与客户的合同约定执行违约处置等操作,依法保障客户在一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的权利;加强客户沟通和风险揭示,相关措施与流程调整涉及合同内容修改的,需依法履行合同变更程序,避免客户纠纷。
他说,针对科创板特点及其与主板差异化的交易制度设计,证券公司还应秉持审慎原则,严格评估自身风险管控与资本实力,完善融资融券风险防控措施与流程,保持科创板融资融券与公司全部融资融券业务总额的合理匹配,优化完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物集中度、授信管理、违约处置等风险管理流程,确保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常德鹏还表示,考虑到科创板公司的特点,市场各方对公司的估值和定价需要一段时间来趋于平稳,希望广大投资者合理评估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理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