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如何正确理解股票“退市整理期”
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完善退市制度对于推动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意义重大。为保证退市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近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发布后,部分媒体及投资者对处于重组程序中的公司如何适用退市整理期规定存在一定疑惑,甚至产生了误读。对此,本文将重点解读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则及指南,并对市场容易误解的问题作出澄清,希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一、什么是股票退市整理期?
退市整理期制度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的做法,通过另板交易的方式,充分揭示风险,为投资者在公司股票退市前提供了必要的交易机会,是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落实退市制度改革方案,深交所发布了《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交易规则》、《会员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南》等规定,在基本维持现有交易模式的前提下,针对退市整理期股票特有的风险,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遏制市场恶意炒作现象,主要包括:
一是进入退市整理期间的股票其证券简称应更改为“XX退”,交易即时行情将另板揭示。
二是针对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特殊的退市风险,要求公司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最后五个交易日的每日均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要求公司及时就市场传闻进行澄清说明。为了进一步向市场提示退市整理期股票退市风险,深交所还要求公司在其公告正文中应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对“最后交易日”、“预计剩余交易日”做出特别提示。
三是通过券商进行前端控制,要求投资者在首次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之前必须签订书面或者电子的风险揭示书,并通过系统提醒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对相关风险已充分知悉。
四是为防范借重组概念恶炒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现象,《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作出特别安排,规定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同时,如果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或者已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申报或实施过程中的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三章所述股票应当终止上市情形的,遵循公司自治原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筹划或推进重组进程。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保障中小投资者表达诉求的机会和权利,《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特别要求公司应向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正确理解股票“退市整理期”关于重组公司的规定
《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发布后,部分媒体和市场参与者对已暂停上市公司涉及重组事项的规定安排未能充分理解,甚至误认为处在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者进程中的已暂停上市公司,如果“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可以免于终止上市而继续重组进程”。
事实上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第二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选择“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深交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其退市整理期交易;如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该议案的,深交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因此,无论公司选择进入退市整理期与否、终止重大重组与否,只影响公司股票在摘牌前是否有最后30个交易日期限的交易机会,不改变公司股票到期摘牌被终止上市的结果。
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股份。该条规定说明了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终止上市期限届满后的去向和安排,同时也表示这些未能提供退市整理期交易机会的公司,需要在退市后给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更具流通性的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场所。
退市制度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改革举措。退市整理期制度作为退市制度改革整体架构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和设计,体现了稳中求进的原则,既给予市场缓冲期以释放风险,又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防范恶意炒作,保证退市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助于退市行为的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于今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做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希望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公司的退市风险。深交所将与市场各方携手一道,全力以赴,积极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稳妥做好退市风险处置工作。
股票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有何变化?
一、股票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有何变化?
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有哪些变化?修订后的《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相比原规定有哪些变化?相比原退市整理期安排,此次修订主要新增和修订了以下内容,。明确主动退市公司不适用退市整理期。修订后的《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明确,强制退市公司必须进入退市整理期,主动退市公司不适用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
相比原退市整理期安排,此次修订主要新增和修订了以下内容:
1)明确主动退市公司不适用退市整理期。
考虑到主动退市是股东自治的结果,相关主体已对主动退市过程中的异议股东权益保护、退市后的去向等作出了妥善安排。因此,修订后的《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明确,强制退市公司必须进入退市整理期,主动退市公司不适用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
2)调整退市整理期合格投资者门槛。
为强化退市整理期的风险防范,调整合格投资者管理门槛,在签订风险揭示书基础上,要求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
其证券帐户及资产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深交所发布股票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
12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正式发布实施。
深交所表示,退市制度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将与市场各方一道,全力以赴,积极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稳妥做好退市风险处置工作。
1.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征求意见及修订情况
退市制度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已经有十多年的实践,在完善市场机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退市制度暴露出标准单一、易于规避、形同虚设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改革、完善退市制度的条件日趋成熟,上市公司退市行为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已成大势所趋。
为深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在中国证券市场现有法规和监管框架下,深交所在广泛考虑和吸取市场各方建议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据此修订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为保证退市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经过反复研究,深交所于11月30日发布了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召集部分会员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深交所共收到反馈邮件或传真52封,反馈意见55条。
总体来说,市场各方对两份征求意见稿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认为有助于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是推动中国股市与成熟市场接轨的有益尝试。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主要包括重新上市办法是否适用于“老三板”公司、重新上市申请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间隔期限过短、延长部分已暂停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间以及进一步明确规则中可能出现歧义的相关表述等。
深交所相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与讨论,在吸收市场各方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对于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为防止恶意炒作,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
在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的修订方面,鉴于退市整理期公司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已处于重组中的公司,可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筹划或推进重组进程。为避免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退市整理期事项的时间过于仓促,“规定”增加了暂停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重组时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2.引入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对促进退市工作的市场化、常态化、正常化意义重大
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是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出台的重新上市制度适用深交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退市整理期制度适用于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形成公司“能上能下”良性循环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一方面可以转入全国性场外市场系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使得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转让的渠道。另一方面,股票已终止上市的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消除终止上市情形且重新达到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还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不需要经过IPO程序。
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些市场人士担心未来借壳上市的规则不统一,会使公司借壳门槛更低。据悉,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退市整理期是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的做法,通过另板交易的方式,充分揭示风险,使投资者在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本次出台的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对进入退市整理期间的股票采取特殊标识并将即时行情另板揭示、强化有关公司退市风险提示信息的披露、通过券商系统前端控制保证投资者对相关风险充分知悉等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既给予投资者必要的交易机会,又防范恶意炒作增加市场风险。
退市机制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调整原有制度退市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引入退市整理制度和重新上市制度,有助于退市工作的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
3.妥善安排,新老划断,实现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过渡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着眼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本着解决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退市标准体系,明确市场预期,抑制炒作绩差股,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平稳退市的指导思想,填补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形成了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同时,为了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按照稳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原则,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对存量和增量公司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妥善安排。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
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希望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风险。
退市制度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改革举措。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是严肃的,深交所落实退市制度改革的态度是坚决的。深交所将与市场各方一道,全力以赴,积极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稳妥做好退市风险处置工作。
而最近据深交所17年6月28日消息,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原《整理期业务规定》”)中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深交所现根据本通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整理期业务规定》”),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原《整理期业务规定》(深证上〔2015〕46号)同时废止。
三、对于新《整理期业务规定》施行前开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权限的投资者,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可继续参与交易。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流程调整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退市整理期股票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