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退市制度将完善,加大僵尸企业退市执行力度
一、代表委员发声完善A股股票退市制度
一直以来,A股市场整体退市率过低、炒壳卖壳投机风气盛行,造成了市场估值结构的扭曲,这一情形饱受诟病,也是监管机构持续完善退市制度的原因。在今年的两会上,代表委员们也纷纷提出要进一步完善A股的退市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在其提交的《关于新时代建设资本市场强国的建议》提案中表示,长期以来,我国的退市制度指标较为单一,主要以财务指标(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作为核心退市依据,尽管也有市场交易类和违法类的判断指标,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少运用。美国纽交所退市标准则更多地关注股票的流动性指标(比如,连续3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美元、股东人数低于400人、公众持股量低于60万股),这也是美股退市市场化程度更高的主要原因。截至2017年底,我国仅退市109家,而美国百年来退市了3万家。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助于市场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从而使股指更有效地反映经济发展的质量,发挥资本市场的合理定价功能。
他建议,应当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通过修订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整治力度。二是在退市过程中加大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推出与退市制度相配套的退市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特别是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鼓励投资者维权赔偿。三是加快完善退市制度的指标体系,更多地引入流动性等指标。四是严格落实企业退市责任,增加退市后重新上市的难度。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交易所对于加强退市态度非常坚决,只要达到退市条件会坚决让企业退市。王建军指出,退市制度改革是一个过程,当前退市制度在交易、价格等方面设置了退市指标,但作用未充分发挥。他呼吁,投资者不要冒险去投资烂公司。
二、两大细节问题仍待解决
对于本次退市制度的完善,平安证券认为,本次修改拓宽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内容。2014年《退市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此次修改删除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具体情形的表述,而是概括为“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这一新的表述,一是较为宽泛的兜底了所有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情形,范围较原来更广;二是不再允许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出现,足见监管层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和强硬态度。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记者表示,此次退市制度修改的进步主要在于赋予交易所一线监管功能和加强交易所直接决策主体责任,将来退市标准要由交易所来制定和执行。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未来IPO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实质性权限要赋予交易所,退市标准的制定和退市程序的执行也要交易所承担决策主体责任,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同时赋予其更大的自主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每年年末,不少*ST上市公司往往会通过借壳上市或资产置换、新增盈利点、改善原有业务、获取非经常性收益等方式争取摘星脱帽,部分上市公司保壳过程中掺杂大量五花八门改善利润的措施,如闲置资产甩卖、股权转让、会计调整粉饰业绩、政府补助、卖地卖房、突击性债务重组、突击签订重大合同等,其中很多还涉及关联交易。
董登新认为,退市制度现在还有两个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上市公司扣非的净利润指标什么时候开始使用。目前,非经常性损益容易被上市公司滥用,现在ST类上市公司中不少出现了连续4至6年扣非净利润为负数的情况。相对而言,扣非净利润指标是比较真实的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应当用其取代一般净利润指标。在这个问题上,需要会计事务所承担连带的终身问责。另一问题就是要明确不允许哪些垃圾股买壳借壳。
A股股票退市制度现状
我国退市制度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大类。
2001年,A股市场设立了第一版退市制度,但可量化的退市标准只有一条,即“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连续四年亏损终止上市”。
Wind统计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的18年中,A股共计有97家上市公司退市,但其中有33家是因为吸收合并退市,有9家是因为私有化而退市,另有1家是因为证券置换而退市,真正因为连续亏损或欺诈发行等原因退市的,只有54家。与此同时,从2001年至今,A股共计有2571只新股上市交易,“只进不出”成了A股特色。
要想从根本上打破A股“只进不出”的现象,就必须要完善退市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退市规则予以简化和细化。
2014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退市意见》实施以来,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相继离开了A股市场:
2015年,*ST二重申请终止上市,成为首家主动退市公司;
2016年,*ST博元成为A股首家因重大信披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公司;
2017年,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被退市,*ST新都因财务指标不合格未能通过交易所的恢复上市审核,从而被终止上市;
2018年以来,包括*ST烯碳、*ST吉恩、*ST昆机、金亚科技和雅百特等5家公司因各种原因被退市。特别是还出现了第一例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后退市的上市公司。
专家看退市:将产生积极影响对于此次证监会发布的退市新规,多位学者表示,此次修改主要与本轮退市制度改革一脉相承,是“重大违法”这一监管概念的细化,未来可能会以列举法对退市规则进行完善。但“重大违法”必须要依照司法部门的量刑和定罪为依据,最终都要以法律为准绳;证监会不仅要制定行政法规,同时要坚持依法监管。而进一步明确退市标准、加强执行力度,是保障退市改革的关键。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表示,从具体内容上来看,将危害公众健康安全等重大违法纳入强制退市范畴,对A股市场肯定将产生积极影响,是市场建设和退市改革的进步。
川财证券则认为,退市新规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以往通过财务报表的包装来留在A股市场的ST或是*ST企业、以及处于暂停上市阶段谋求恢复上市的企业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长期来看,退市制度进一步完善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打击,重大信息披露等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将得到完善,价值投资的理念将得以进一步引导,这些都有利于提振市场整体风险偏好,从而吸引长期资金入市。
一、四类股拉响“警报”
对于证监会此次修改意见,有分析人士指出,此次《退市意见》的“突袭”发布,不仅仅只是针对长生生物,对于A股来说,投资者也要当心,自己仓中的股票会不会也突然蹦出个“黑天鹅”来:
第一类是食品饮料、医药制造、酿酒,一些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而被举报的上市公司股价将明显承压;
第二类是高污染高排放事故多发的煤炭、化工、有色,尤其是化工事故仍然频发,化工类上市公司受冲击程度较大;
第三类是因信披违规以及业绩连年亏损而存在暂停上市或退市风险的公司(*ST);
第四类是业绩变脸下滑的次新股,一些次新股在上市后业绩变脸很快,上市公司高管借助高送转大手笔减持套现,难免会引起监管层的关注。
中小投资者“踩雷”该如何维权?目前ST长生的退市警报已经拉响。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该公司在册股东数为1.8213万户。对于其中因此次“疫苗”事件而受损的投资者而言,将会是漫长的维权路。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虽是老话却是让投资者容易忽视的真理。对于那些其他存在欺诈发行、信披违法和重大情形违法的企业,一旦触发退市,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该怎么维护?
有两个办法,一个是用脚投票,另一个就是积极寻找法律途径进行索赔,这是市场经济下法治经济的必由之路。
“收益和风险总是相伴”,当我们投资一只股票的时候,一定要对这个企业、行业属性和其安全监管要求要基本了解,在追逐收益的同时也要提防风险,不要抱侥幸心理。
时下,A股基本实现IPO发行常态化的目标,但退市常态化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A股市场而言,加大退市力度,让不符合要求的公司离开资本市场,一方面更能体现市场自我出清功能,腾出直接融资空间;另一方面,也能培养股民们真正的价值投资理念。
二、完善股票退市制度,让A股“活”起来
2018年07月18日,“烯碳退”退出了A股的舞台,至此,今年以来,已有5家上市公司退市,相比2017年全年的2家退市公司,退市公司数量翻番。由此可见,2018年沪深交易所在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常态化以及强制退市方面力度有所加大,退市制度改革也正在稳步推进,“僵而不死”已成往事。
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具有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效率、保障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调节股票供需的重要作用。但往年退市制度在我国执行效率较低,绩差股和劣质股该退不退的问题仍然存在。从今年看,这种情况有所改善。
2018年3月2日,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指导意见》是在2014年11月份发布的《指导意见》基础上修改的,此次证监会再次修改《指导意见》,主要涉及拓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内容、加强证券交易所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加大因财务状况不良退市的执行力度等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退市制度,激发市场活力。相隔一个星期,沪深交易所先后出台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退市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也将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亦是加速激发A股市场“吐故纳新”的活力、强化引导价值投资、发挥高效资源配置功能的必然之举。笔者相信在监管层的努力下,随着退市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将吸引更多的资金入市,只有资本市场有出有进,良性循环起来,才能保证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A股股票退市常态化
从2018年5月22日到28日的5个交易日里,*ST吉恩、*ST昆机、*ST烯碳三家公司,因不同的原因相继被沪深交易所强制退市。业界不由得惊呼:A股市场进入退市常态化。
稍有股市经历的人都曾感慨,亦或听别人发出感慨:A股上市公司退市难。而退市这一制度的初次建立至今已经有十七个年头:
2001年2月份,证监会发布《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开始推行。
11年后,沪深交易所发布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A股退市制度建设进入到新的阶段。
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发布,市场初步形成了以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为基础的多元化退市制度。
进入2018年,证监会3月份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个突出内容是强化沪深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加大退市执行力度。随后,沪深交易所快速跟进,分别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而前述三家公司退市,则是沪深交易所遵循上述新规,履行退市决策主体责任的第一份实际操作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深市首个强制退市公司*ST烯碳在接到交易所退市公告前经历了新增的听证程序。5月24日,按照4月份修订并发布的《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深交所举办了首场关于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听证会。举办听证会,可以公开向当事人现场释明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规则依据,并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尽可能为上市委员会委员呈现更详尽、准确的审核依据,提升重大监管决定作出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
虽然听证主体最终强制退市的命运没有改变,但是,通过这次深交所与市场主体面对面听证交流,不仅强化了市场主体对监管规则的理解,有效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且进一步提升交易所一线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不仅彰显出退市制度的程序正义和法律尊严,而且显露出退市制度这一刚性法律柔性的侧面。
而结合此前*ST博元因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退市,以及前述三家因业绩不达标终止上市来看,退市制度覆盖的范围更加广泛,而拥有国资背景的*ST昆机也没能凭借不凡的身份幸免,更令市场难以小觑此次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这也是业界称之“退市常态化”的重要原因。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在退市机制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中,财务造假、业绩欺诈等侵扰市场秩序的行为缺乏严格约束,“只进不出”导致劣币大行其道。只有通过制度健全并严格实施,打破固有的“刚性对付”,才能真正发挥出市场自身的作用,实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