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支付是指买方(或控股公司)以自身股权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以按一定比例换取目标公司股权从而完成收购。
股权支付的优点是:
不需要大量现金,买方现金支出压力小。
分散估价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买方很难事先发现目标公司内部存在的全部问题,采用股权支付,卖方的权益体现为控股公司股权,则估价风险由买方与卖方共同承担。
延期纳税。对目标公司股东而言,股权支付方式可推迟收益时间,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例如,美国国内税收准则(Intermal Revenue Code, IRC)规定,一项并购如果满足被并企业股东所有权的持续性(即在被并企业股东所收到的补偿中,至少有50%是由主并企业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及另外两个条件(一是并购动机是商业性质而非仅为税收目的,二是并购成立后被并企业必须以某种可辨认的形式持续经营),那么被并企业股东无须为这笔收购交易中形成的资本利得纳税。
股权支付的缺点是卖方不能立刻获得流动性,而买方的股权被稀释。
大多数收购交易通常不会单独采用股权支付方式,而是采用组合方式,即在全部交易对价中,部分用现金方式支付,部分用股权方式支付。这有利于交易双方以灵活的方式进行现金管理。
PE利用股权支付方式的情形可能发生在扩展性投资(Add-onAcquisition)阶段。此时,PE已经完成平台性投资,可以利用平台性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权交换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中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 )》中对股权支付方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除“现金+股权”支付组合外,还可以采用“部分现金+部分其他工具”的组合支付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