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离岸控股公司设立在某个自由港,如开曼群岛(CaymanIslands)英属维京群岛( British Virginal Islands, BVI)、巴拿马、毛里求斯、百慕大、香港等。自由港对资本出入境没有限制,公司税及个人所得税税率水平较低。一般情况下,投资东道国与自由港、自由港与投资母国之间存在双边税收协议,对预提税率有着明确的规定。
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是合法避税。以选择在香港地区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并由其投资中国内地企业为例。目前,中国政府对香港居民因在内地从事投资等经济活动而取得的股息( Dividend)、利息( Interest)和特许权使用费(Royaly Fee)收入给予较比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更为优惠的预提税政策。此外, 香港政府对于香港居民来自境外的收入免征所得税。这些政策使得在香港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在税收上较为有利。
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另一个目的是安排退出方式。为避免东道国(中国)繁琐的审批程序与严厉的外汇管制所带来的潜在风险,PE通常选择在自由港设立离岸公司,并计划将离岸控股公司上市。自由港当地的公司法、税法与计划中的IPO市场所在地法律相近,从而更容易为拟上市地区的公众投资者所接受。
在一些特殊的安排下 ,由独立的第三方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并将股权转让给买方;或者,由卖方选择独立第三方以代持股方式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并将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买方。这样的安排是为了避免关联方交易的质疑或者规避某些管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