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卖空?
证券卖空,也称融券,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的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出于对股票未来价格下跌的预期,向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从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借人股票并售出的交易行为。通过股票卖空,投资者可以套取卖空与购回股票之间的价格差额;同时,投资者的私人信息也可以反映在股票的市场价格之中。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迅速增长,规范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证券卖空机制的缺失对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2005年10月27日,新《证券法》提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同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9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了《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从而规范了融资融券合同签订双方即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融券卖空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推出已经万事俱备。
到目前为止,卖空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仍未正式实施,其中谊含的风险因素是一个重要考虑。根据陈建瑜和吴林样(2006)的相关研究,引人卖空制度的潜在风险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基本面风险(市场风险),其二为操作风险(派生风险)。他们指出,派生风险可以通过头寸管理、资格管理等监管手段予以控制,而基本面风险,即引人卖空制度后市场下跌的风险则既难以衡量,更难以控制。卖空制度对于市场的影响是复杂的,这也是目前相关研究莫衷一是的原因。
2008年的全球金融海啸浪潮似乎为这种谨慎提供了最好的注脚:自金融危机以来,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很多市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对卖空行为进行干预。2008年7月1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令要求杜绝对房利美和房地美及花旗、高盛、雷曼兄弟等19家主要金融机构股票的“裸卖空,"(Naked Short Selling),但不包括合法卖空。所谓裸卖空是指在没有事先借人相应数量的股票或不能保证能借到相应数量股票的情况下就卖出该股票。这种操作手法事实上是美国证券监管的灰色地带,因为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没有对投资者可卖余额作前端检查,所以从技术上讲难以完全杜绝“裸卖空”。因此,长期以来,出台的一些对于“裸卖空”的限制条例并不能真正杜绝这一现象。但是此次金融海啸的爆发令监管人怀疑有人利用“裸卖空”操纵部分金融机构的股价。9月1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发布旨在限制“裸卖空”的紧急令,硬性规定T十3结清,引人“卖空欺诈”规则处罚违规卖空行为。
9月19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一步将限制卖空的金融机构股票扩展到799只,且暂停了合法卖空。9月21日,为满足做市商的特殊做空需求,SEC又发布了相关紧急令。10月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临时卖空限制取消,但“裸卖空”仍然在制止之列。
就在美国采取行动的同时,其他各国也纷纷出台限制裸卖空的措施:英国禁止了对32家金融机构股票的卖空行为;德国金融监管局则宜布将临时禁止对某些德国金融保险股(共有11家,几乎囊括了所有德国最重要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裸卖空”行为,有效期从2008年9月20日零时起至2008年年底;2008年9月22日,澳大利亚宜布了更为广泛的禁止卖空金融机构股票措施,意大利证券监管机构Consob宣布,禁止卖空银行和保险类股直至2008年10月底。西班牙监管当局要求投资者披露自身卖空金融机构的仓位。
在这一大背景下,我们尤其感觉到对卖空制度进行深人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深人了解卖空机制的作用机理,探讨卖空制度对定价机制的作用,理解和分析卖空制度的市场效应,未雨绸缪,为我国引人卖空制度及之后的相关风险控制提供理论和实证数据支持,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