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卖空制度可能带来的操作性风险的建议
进行交易规模与头寸限制
一是对卖空的限额管理,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管理,限制市场信用交易总体规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季度和月度的融资和融券规模,然后根据各证券公司的申请,审核的融资或融券规模。
二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限额管理同样实行比例管理:①规定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资本净值的比率;②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市场就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该超过to%,融券不应该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
三是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限制单个证券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所有流通证券的比例,目的在于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参照海外市场的经验,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其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应停止其进行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超过融资额时,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