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引入卖空制度后中小个人投资者保护的建议
(1)加强中小个人投资者教育,谨慎参与卖空,特别是谨慎参与相关炒作行为。
Barber, Lee, Liu和()dean (2006)通过对可以卖空的台湾市场的研究,以及何基报和才静涵(2007)对不可卖空的深圳市场的研究均发现,个人投资者的收益远小于机构投资者,他们不具有信息优势,在竞争链中处于底层。引人卖空制度显然不会让个人投资者在竞争中更具优势,反而会使得他们在信息对比中更加处于劣势。香港市场中引人卖空制度后噪声交易者们变得更加谨慎的事实说明了个人投资者们的担优。而在我国内地市场中,投资者们是否会因为卖空制度是“新生事物”而过度投机(如暴炒权证行为等)呢?我们的观点是:可能性不大—因为卖空制度毕竟不是引人“新产品”,但加强中小个人投资者教育,使其谨慎参与卖空.特别是谨慎参与与卖空相关的炒作行为,仍然是必须进行的措施。
(2)大力发展专业化的理财队伍和机构,鼓励个人投资者通过专业化的理财机构进行投资。
上文提到,引人卖空制度的后果不是让噪声交易者们过度交易,而是使得他们交易得更加谨慎或者减少交易。但这种驱逐作用的程度不会很大,因为指定部分股票—而不是全部—允许卖空,使得噪声交易者只是可能离开个股,而不一定是离开市场:逻辑上他们会选择不允许卖空的股票作为替代品,重新进行证券组合的分配。这一现象的好处上文已经提到,即减少个人投资者比例,优化投资者结构。然而,它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何基报和才静涵(2007)通过对2005-2007年各类投资者的行为分发现:个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个人投资者,往往比机构投资者更倾向于持有和交易小盘股、低价股和绩差股等高风险股票。而卖空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就是那些大盘蓝筹绩优股,因此,个人投资者如果退出可卖空股票,进行证券组合的再分配,会倾向于进一步偏好小盘低价绩差股,这会更增加个人投资者的风险。因此,一个可行的配套措施是:大力发展专业化的理财队伍和机构,鼓励中小个人投资者(噪声交易者)通过这些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这对于减轻引人卖空制度的冲击以及优化我国投资者结构都具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