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曾有的利率期货的交易规则
一、我曾有的国债期货的发展历史
1992年第4季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酝酿和设计我国的国债期货合约。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全国第一张标准化的国债期货合约,并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由于初期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进行交易,一度曾呈现有行无市、交投低迷的状态,交易后6个多月的时间里仅成交数百手(1手=20000元面值)国债期货合约,交易总额仅为5000万元。
1993年下半年,由于金融、证券市场形势发生变化,金融、财政体制改革需要国债二级市场的充分活跃和国债交易及国债价格市场功能的实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了原有的《国债期货交易试行细则》,并于10月25日推出新规则和新的国债期货合约品种,并将该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开放。
新的国债期货合约推出后,国债期货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急剧扩展。
1994年1一9月,国债期货成交额达4472亿元,成交数量为1930万手。进入10月下旬以后,由于预期通货膨胀率和国家储蓄保值贴补率政策的出台,使得国债期货的交易更趋活跃。12月以来的4个交易周,每周国债交易额均达到2000亿元。国债期货成交额已占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部证券成交额的74.6%。
继上海交易所之后,北京商品交易所、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以及国内多家交易所也纷纷推出国债期货合约并挂牌交易。
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现货市场不够发达和完善、政策风险以及保证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各方面原因,在震惊中外的1995年“327”国债期货事件(风波)后,我国国债期货市场于1995年5月18日暂停交易。
二、我国曾有的国债期货的交易规则
我国国债现货与美国中长期国债现货存在很大的差异,表现在美国中长期国债现货是每半年支付1次利息,国债现货的价格是以“面值的百分比”的方式表示的。因此,这个价格不包括“交易前的应计利息”;而我国国债(当时国债的偿还期限大多为3年,所以属于中长期国债)是采取到期1次性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方式,利息是按单利方式计算的。我国国债现货的交易价格是以设定面值100元国债的“实际价值(包含面值和到交易日应得的利息)”表示的,该价格包含了“交易前的利息”。例如,1993年11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91国债”的收盘价格为118.20元,即卖方每100元国债可以获得118.20元的收人,其中包含了18.20元的利息。
由于两国国债现货在交易报价上的差异,使得我国国债期货交易规则中的“报价方式”与美国中长期国债期货交易规则中的“报价方式”不完全相同。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国债期货规定的主要交易规则如下:
1.每1手国债期货合约的标的物为面值20000元人民币的国债。
2.每1手国债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期限为3年。
3.价格的最小变动幅度(即最小变动价位)为0.05元人民币(相对于设定面值100元而言)。
按照上述规定,每份国债期货合约“价格最小变动数值(变化值或刻度值)”的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