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327”国债期货事件的处理
1.1995年2月23日夜间的处理决定
1995年2月23日下午闭市前,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这一反常情况,及时调査,当晚向各会员公司发出通知。通知中宣布:
(1)当日下午16时22分13秒以后交易的“327”国债期货合约的所有成交无效;
(2)该部分的成交量不纳人计算当日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的范围之内;
(3)当日收盘价为某会员公司蓄意违规(闭市前,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量)造成的》
(4)对违规的会员公司,将在进一步査清有关情况后,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2.1995年2月24日上午的处理决定
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24日上午的国债期货交易。并就加强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工作发出紧急通知:
(1)从2月24日起,对国债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的幅度为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士0.5元。
(2)对客户持仓限额进行大幅度消减。机构投资者的持仓量最髙不得超过5万手,个人投资者的持仓量最髙不得超过3万手。
据了解,新措施的实施,在稳定国债期货市场的同时,也限制了价格的剧烈浮动,致使一些希望平仓的中小投资者无法如愿。
按照新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市场于24日下午2时30分开盘后,各种国债期货合约的开盘价格就达到涨停价位(其原因主要是24日上午,财政部对92(3)国债现货进行“贴息”的公告见报)。同时,国内其他交易所的国债期货价格在利多消息的推动下也继续上扬,新的问题逐渐暴露,引起了广大投资者的不安。
3.1995年2月26日的处理决定
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加强国债期货监督工作发出补充通知,决定:
(1)从27日起暂停所有国债期货品种的“自由竞价”交易,改为在场内办理“协议平仓”交易。
(2)进一步削减投资者的持仓量标准。机构投资者的最高持仓量为3万手,个人投资者最高持仓量为1万手。
(3)超过上述2规定标准的,在2月28日闭市前,实行“协议平仓”。否贝!),交易所从3月1日幵始,参照27日、28日的“场内协议平仓的加权平均价”执行“强制平仓”。
(4)协议平仓的处理程序为,由会员公司根据“多”、“空”双方协议的情况,填列“国债期货协议平仓申报单”,报交易所国债期货部做“成交录人”和“办理清算”。
据了解,协议平仓的规定得到了会员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积极支持和响应,除在场内进行积极协商外,空方的经纪人和代表还主动与多方接洽。
但是,由于财政部1995年3月1日开始发行的1995年三年期国债(现货)不再实行“保值贴补率”政策,特别是财政部关于对92(3)国债现货的“贴息”规定见之于报,使2月26日开始的对“327”国债期货的“协议平仓价”大大高于2月23日的收盘价,协议价格在153元至155元之间。
4.1995年5月17日的处理决定
1995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鉴于中国当时不具备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发出《关于暂停全国范围内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
开市仅两年零六个月的国债期货交易无奈地划上了句号。中国第一个金融期货品种宣告夭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