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与主板的类比中小企业板的建立是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创业板的前奏,虽然6月25日终于揭幕的中小企业板在现阶段并没有满足市场的若干预期,比如全流通等,而过高的新股定位更是在短时期内影响了指数的稳定,但中小企业板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必然使得这个板块在未来的制度创新中显示出越来越蓬勃的生命力。
一、法律环境的比较深圳证券交易所5月20日公布了《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与主板市场同样受约束于《证券法》、《公司法》。
1、交易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与主板交易规则对比主板开盘价封闭式集合竞价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交易席位披露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前五只股票异常波动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某只股票价格的震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中小企业板块开盘价开放式集合竞价收盘价最后三分钟集合竞价。
图1分拆
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成交为当日收盘价交易席位披露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前三只股票;日价格震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异常波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2、市场透明度增加特别规定中,与主板市场开盘封闭式集合竞价不同,中小企业板块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将以开放式集合竞价的方式进行。开放与封闭本身的区别就充分体现了公开和透明。中小企业板块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深交所主机将即时揭示中小企业股票的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三个指标。
使得与主板相比,集合竞价的产生过程发生了变化。与封闭式集合竞价相比,这种开放式集合竞价将即时反映集合竞价虚拟价格的形成过程。中小企业板块股票的收盘价则将通过收盘前最后三分钟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每个交易日的14∶57至15∶00为中小企业板块收盘集合竞价时间。这与主板市场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也有所不同。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交易的开盘价和收盘价产生方式发生的变化,其主旨在于增强交易本身的透明度,抑制投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引入三大指标作为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和标准,同时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异常波动停牌制度。
对于目前主板市场交易所对A股和基金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含7%)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中小企业板块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和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都将公布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信息披露更及时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的建立显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关系有望大大拉近。根据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还被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也就是说,与主板相比,投资者能更及时地了解到股东持股分布状况的变化,给投资提供参考。
在有关规定中,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这就说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将面临着更为严格的监管,引入中介机构使其在募集资金运用方面受到约束,其信息披露也将更加透明。同时,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还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投资者目标定位不同引入“风险偏好”的概念,投资者应对个人的投资偏好有所定位。就目前而言,中小企业板与主板区别除了交易制度的修订,更重要的是其总股本较小,统计显示,目前主板市场中约95%的上市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对主板市场的历史数据整理分析,小盘股的波动性和风险系数均高于指数,这意味着投资于中小企业板块就必须能够承担其更大的波动性。
三、未来发展趋势不同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谢庚表示,从分步建设创业板市场入手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选择,而未来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就是推进中小企业板块。
上市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