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上市而不上市,有两个原因:一是公司不缺钱。目前的现金流非常充裕,自有资金完全可以应对再投资的需求;二是缺钱,但不想以出让股份的方式筹钱,所以只好去银行借债了。比如华为、老干妈这些知名企业,还有某些地方政府催促上市而因为有各种疑虑从而迟迟不上市的地方企业,都是这两种情况。
公司上市与不上市的有什么区别?
“上市公司”是很多人追捧的对象,因为公司能上市,本身就是一种实力的证明。简单列举一下企业为了上市所花费的成本(具体成本看行业,看协商):财务顾问费,50万到100万;保荐承销费,占融资额度的3%至10%;审计费,200万至500万;律师费,100万至300万……还有评估费、路演披露印花税费、上市初始费用、年费等等。可想而知为了上市企业要花费多少人力物资财力,有不少企业是在上市过程中死掉的。
一,上市利于融资拿钱,拿了钱还不用还,给你股。
不上市要想融资相对不方便些,股票不能公开交易,只能定向融资,吸引力不如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知名度大大提升,很多品牌都是上市后打开知名度快速增长。
如乐视,不上市前,它只是个小视频网站,上市后,它是一个有故事会讲PPT 的知名公司!
三,上市公司并购比非上市公司更容易,很多公司想上市较难,间接上市就与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融资能力和途径方面也是有差别的。上市公司在IPO时会首次公开发行融资,之后也可以在市场上公开或者非公开进行再融资,还有并购时的配套募集资金。方式很多,并且因为募集资金的对象范围大了,募资能力也是有增长的。所以,我们可以发现相较于没有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的融资综合费率是比较低的。
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增强了,相应的它决策自由性就减弱了。A股要求同股同权,规范履权。如果老板占股不够,公司是很容易发生危险的。日常,很多决策还是需要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这样一来,公司的运营就会受到多方掣肘。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公司一定要上市才能发展壮大,比如我国的华为,老干妈等著名的企业就没有上市,而是他们采取了极其特殊的股权结构,比如华为用的是员工持股,实际上也是一种股权分散,通过严格的内部法规来规范公司的运营。实际上它的基本企业治理思路也是模仿上市公司的做法。所以如果一个公司具备上市条件,而且自己本身也有资金方面的需要,还是尽可能的选择上市。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上市前,如果公司需要融资,一般来说都是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间接融资方式,借的钱有期限、有利息,是需要还的,还不上就处置你资产或者找担保人。而上市则是直接融资,融的钱属于长期借款,量大且没有固定的还款期限。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公司讲故事、扩大规模,完全就是一条造富之路。所以大多数公司都会拼命的讲故事、扩大规模,以上市为终极目标(华为、老干妈这种不上市派都有自己独特的经营体系,不具有普遍性)。
图1分拆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分拆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尚未上市的集团公司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单独上市;狭义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是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在分拆过程中母公司通常保持有对分拆出去的子公司的控股权。
资产剥离、公司分立和拆分上市三者均属于收缩型资本运营模式。
资产剥离是指把企业所属的一部分不适合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资产出售给第三方,这些资产可以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也可以是整个子公司或分公司。资产剥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不良资产的存在恶化了公司财务状况;(2)某些资产明显干扰了其它业务组合的运行;(3)行业竞争激烈,公司急需收缩产业战线。
公司分立是指公司将其拥有的某一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通过这种资本运营方式,形成一个与母公司有着相同股东和股权结构的新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和控制权向第三方转移的情况,母公司的价值实际上没有改变,但子公司却有机会单独面对市场,有了自己的独立的价值判断。公司分立通常可分为标准式分立、换股式分立和解散式分立。
分拆上市指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分拆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单独上市;狭义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分拆上市后,原母公司的股东虽然在持股比例和绝对持股数量上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成,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后,母公司将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
三者的共同点就在于,企业把自己拥有的一部分资产、子公司、内部某一部门或分支机构转移到公司之外,从而缩小公司的规模,对公司总规模或主营业务范围进行重组,达到追求企业价值最大以及提高企业运行效率的目的。它们通常是放弃规模小且贡献小的业务,放弃与公司核心业务没有协同或很少协同的业务,支持核心业务的发展。因为当一部分业务被收缩掉后,原来支持这部分业务的资源就相应转移到剩余的重点发展的业务,使母公司可以集中力量开发核心业务,有利于主流核心业务的发展。
一、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在企业分立完成后,如果分立企业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即分立完成后原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则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构成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式重组的,应按照财税[2009]59号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符合换股收购条件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所得税事项处理,否则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处理所得税事项。企业分立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出现分立后各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之和小于被分立企业注册资本、新设企业出资不实的情况。
二、案例分析A公司和D公司共同投资设立B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50%股权,形成共同控制,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B公司有两项主营业务,A公司和D公司经协商,准备分别发展其中一项业务。为此,需要将B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由A公司和D公司分别全资控制其中一家分立公司。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将B公司分拆为两家公司,A公司和D公司分别持有两家公司50%的股份,然后按照分立企业资产评估结果,A公司和D公司分别按照股权评估价值从对方购买自己拟控制企业50%的J投权,达到A公司和D公司分别全资控制1个分立公司的目标。
分立前,B公司账面净资产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550万元、未分配利润4350万元。截至分立日,A公司和D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均为25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50万元、损益调整2450万元。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B公司保留一项业务,分拆业务成立C公司,B公司经评估,净资产增值5000万元,按照资产划分分别计入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资本公积。分立后,A公司购买D公司持有分立后B公司50%股权,实现对B公司100%控股,D公司购买A公司持有C公司50%股权,实现对C公司100%控股。有关各方会计处理需要按照分立进程分别处理。
第一步,B公司分立时各方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在分拆时,A公司和D公司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均未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A公司和D公司没有发生股权支付,只要在分立后12个月内不进行股权交易,就能符合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不产生缴纳所得税问题。
C公司接受分立前B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分立前B公司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A公司和。D公司持有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成本按照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净资产占分立前B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B公司借:实收资本——A公司25——D公司25盈余公积350未分配利润3350贷:资产类科目3750C公司借:资产类科目3750贷:实收资本——公司25——D公司25资本公积3700A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成本1875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25——损益调整1850D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成本1875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25——损益调整1850第二步,A公司和D公司交换股权时各方会计处理(假定都按照评估价值确认对价):财税[2009]59号把股权收购也区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和D公司换股收购B公司和c公司股权的比例均为50%,无法满足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应该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A公司和D公司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损益和股权收购成本,并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B公司和C公司评估增值对净资产的影响,A公司和D公司需要相应调整投资成本和资本公积。由于A公司和D公司交换股权,分别实现对B公司和c公司100%持股,B公司和C公司按照评估值对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对于评估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纳税调整,即评估增值额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报表利润基础上调增评估增值部分对当期利润额的影响(当然,B公司和C公司也可以不做资产价值调整,但是A公司和D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则需要分别就评估增值对B公司和c公司报表的影响对其报表进行调整)。
1、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
2.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
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上市公司分立通常指对上市公司资产和负债进行分割,将原一家上市公司分立形成两家上市公司并分别独立上市的行为,公司原股东从原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变成持有新的两家上市公司的股份。
在美国和香港等成熟市场,均有健全的分立制度和成功的操作案例。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上市额度的取消、公司经营的多角化,将会有上市公司拉开分拆型资本重组的序幕。与美国各州、欧盟主要成员国的相关立法和判例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系由原ST东北高分立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10日经证监会核准,ST东北高分立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每股东北高速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第一家公司。
ST东北高分离后的龙江交通,总股本为12.132亿股,流通股本3.99亿股。主要运营路产为哈大高速和哈尚高速,两条路产总里程约为260公里,2009年通行费收入3.88亿元,去年每股收益0.09元,净资产收益率为5%;分立后的吉林高速,总股本为12.132亿股,流通股本3.99亿股,主要路产为长平高速和长春绕城高速,两条路产的总里程约为152公里,2009年通行费收入合计约为4.87亿元,去年每股收益为0.10元。
东北高速分立试点同时也是上市公司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并购重组创新的一次尝试。东北高速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按照当时“限报家数”的证券发行管理体制,将黑龙江、吉林两省高速公路捆绑上市形成的产物。而公司上市后未能完成经营机制转换工作,仍然维持地方行政经营管理体制,导致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和对立,形成了公司治理长期不健全的状态,造成了风险和不稳定因素,这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属极个别案例,因此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