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09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个人真实、合理的购、结汇需求仍按照现行政策的便利化要求予以满足,但对具有分拆特征的个人购、结汇行为,银行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予办理、进行真实性审核或按要求上报外汇局等三类方式处理;明确要求个人大额外币现钞结汇应审核外币现钞来源证明;明确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除贸易以外的其他项目购汇,应使用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或银行卡内的资金;明确了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处罚依据,并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纳入《通知》管辖范围。
图1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
新规要求,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
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1、2007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外汇实行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管理政策,发现部分个人通过将大额外汇资金拆分为较小金额等方式规避相关管理政策,从而扰乱了正常的个人外汇管理秩序。
2、为加强管理,外管局将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3、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4、一旦发现个人存在拆分结售汇的行为,就需要马上投入调查研究,寻找证据证明,这恰恰也是个人拆分结售汇行为难以完全纳入监管、归于消灭的原因,难以用证据证明,一是现金划拨的方式难以留下足以认定的证据,事后追究难以达到效果,即非现场的调查行为,要将其以证据固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是十分难的,且一般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承认便不会被查实,也因此抵触调取证据的行为,更有甚者,会积极实施破坏证据的行为,且根据查询外汇管理相关条例规定,外汇管理部门不能查询个人储蓄账户,如果个人不配合,管理部门很难有实质性作为。
这是外汇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结售汇制度有两种,强制结售汇制度和意愿结售汇制度。所谓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所有的外汇必须卖给银行,所有的外汇支出向银行购买。意愿结售汇制度是我们的目标和发展方向,目前,在经常项目下,我们实行的是限额项下的意愿结售汇制度。在资本项目下应该说是强制售汇制度。
对个人实行的是意愿结售汇制度。外汇留成和上缴制度是当时国家为集中有限的外汇资源,同时又要鼓励单位和个人的创汇的积极性而实行的。94年体制改革第二项政策就是取消外汇的留成和上缴制度。在外汇的留成和上缴制度下,企业和个人把外汇卖给银行的时候,银行给你的人民币的资金是中央财政资金,是由中央银行垫付的资金,不是银行的自有资金。改革以后,结汇和购汇人民币资金银行使用的是银行自有资金。
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强制性的银行结售汇制度。结汇是指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后者按市场汇率付给本币的行为。结汇分为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实行结汇制度的目的是将我国企业的外汇收入及时足额地汇入外汇储备,为进口支付外汇提供保障,通常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主要采取强制结汇方式;随着外汇瓶颈的解除,意愿结汇更符合间接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外汇收支状况,我国同时采用强制结汇和限额结汇两种方式,即对一般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而年进出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实行限额结汇。在银行结汇制度下,特别是在强制结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比较被动地从企业和个人手中购买外汇,无法对外汇币种、数量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外汇头寸特别容易遭受外汇风险。
2008年,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保留外汇或者将外汇卖给银行。这意味着,强制结售汇制度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2009年以来,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外汇管理部门大力开展法规清理,共宣布废止和失效400余个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涉及强制结售汇的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失效或修订。目前,强制结售汇政策法规均已失去效力,实践中不再执行。
储备头寸(reservepositionintheIMF):是指一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储备部分提款权余额,再加上向基金组织提供的可兑换货币贷款余额。储备头寸是一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自动提款权,其数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该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缴的份额,会员国可使用的最高限额为份额的125%,最低为0。储备头寸是成员国在IMF里的自动提款权,成员国可以无条件地提取以用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一国若要使用其在IMF的储备头寸,只需向基金组织提出要求,IMF便会通过提供另一国的货币予以满足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原来的规定,会员国份额的25%需用黄金给付,因此这25%额度范围的贷款也叫黄金份额贷款。
另外75%用本国货币给付,当基金组织持有该国的货币,由于他国的购买关系而降到份额的75%以下时,即属超黄金部分提款,会员国也可以自己动用。所谓外汇风险敞口头寸就是银行每天进行的外汇交易,贷款和存款存在差额,就叫风险头寸。国际市场上,实行的是浮动汇率制,就是外汇牌价在每分每秒的变化着。而中国实行的是相对的固定汇率制所以如果每天存贷款存在差额的话,一旦国际市场上汇率变化了,这样的风险智能由银行个人承担了。
所以银行每天都要进行"扎差",避免外汇风险敞口头寸。银行负债管理的方法,主要有储备头寸负债管理和贷款头寸负债管理。储备头寸负债管理是用增加短期负债向银行有计划地提供流动性资金的管理方式,它购入资金以补充银行的流动性资金需要。储备头寸负债管理方法意味着用借入资金满足短期流动性需要,也就是说,用借入资金补充一级准备,以满足存款的提取和增加的贷款需求。与资产管理的各种方法相比较,储备头寸的负债管理方法使银行可以持有较高比例的收入资产。
因此,银行预期收入提高了,但也增加了两个风险:一是借入资金的成本不能确定;二是有时可能借不到资金。例如在美国,储备头寸负债管理的主要工具是购买期限为一天的联储资金,或使用回购协议。这样,当一家银行的储备由于存款人提款或增加了对有收益的资产投放而暂时不足时,购买联储资金来补充;而当储备有暂时盈余时,就售出联储资金。
从这一点来说,这种负债管理方法提高了资金的运用效率,也减缓了银行体系由于储备的突然减少带来的震动性影响。但切不可把这种短期借入作为长期资金来源,因为一旦这些银行管理上出现问题并被公众知道时,它们就不可能在联储资金市场上再借到资金,结果面临破产。中国1994年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并根据当时的国际收支状况和体制环境,对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售汇周转储备头寸外汇限额管理,银行用于结售汇业务周转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区间,否则须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
这对保证银行结售汇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进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稳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日益深化,银行灵活自主地管理外汇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强,中外资银行实行储备头寸统一管理的要求日益迫切。同时,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外汇市场功能深化,也对改革结售汇周转储备头寸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通知》将现行结售汇周转储备头寸涵盖范围扩展为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储备头寸,并实行结售汇综合储备头寸管理。明确该储备头寸包括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储备头寸。现阶段结售汇综合储备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银行体系的总限额将有较大幅度提高。此次调整结售汇储备头寸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为今后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外汇市场的功能深化预留了管理空间。
同时对中外资银行统一管理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有助于实现银行间的公平竞争。《通知》明确,中资银行和已经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储备头寸限额。在未批准新限额之前,原核定的储备头寸限额继续有效。尚未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仍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市场导向、风险可控、渐次推进的原则,综合考虑金融调控、国际收支状况、外汇市场发展和银行经营需要等因素,不断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储备头寸管理。
储备头寸-国际储备一个国家开展对外贸易,有进口有出口,有收入也有支出。贸易顺差时,积累国际储备,遇到贸易逆差,不需压缩进口,就可平衡贸易赤字。充足的储备,还有稳定汇率的功用。本币过度贬值,央行入市干预,抛售外汇,拉升本币汇率。反之,则买入外汇,缓解汇率升值压力。一国外汇储备丰富,币值坚挺,在国际交往中,腰板会硬得多。生活中,富人借钱,往往比穷人容易。国际借贷也是如此,看人下菜,嫌贫爱富。储备资产雄厚,表明偿债能力强,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就会一路绿灯,人家敢放心借钱给你。国际储备多寡,也是评价国力强弱、投资风险大小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