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3年的年報中,我也曾說過董事的一項責任:「要是能幹的經營階層過於貪心,不時地想要從股東的口袋裡撈錢,那麼董事會就必須適時地出手制止並給予警告」,只可惜自從那以後,儘管經理人掏空口袋的行為司空見慣,但卻不見有人出面制止。
為何一向英明且睿智的董事們會如此慘敗呢?? 其實問題並不在法律層面,董事會本來就應該以捍衛股東利益為最高職志,我認為真正的癥結在於我所謂的"董事會習性"。
股东
舉例來說,通常在充滿和諧氣氛的董事會議上,幾乎不可能討論到是否應該撤換CEO這類嚴肅的話題,同樣地董事也不可能笨到會去質疑已經由CEO大力背書的購併案,尤其是當列席的內部幕僚與外部顧問皆一致地支持他英明的決策時,(他們若不支持的話,可能早就被趕出去了),最後,當薪資報酬委員會,通常佈滿了支領高薪的顧問,報告將給予CEO大量的認股權時,任何提出保留意見的董事,通常會被視為像是在宴會上打嗝一樣地失禮。
在這樣的溝通困難下,於是便有讓外部董事在CEO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例行聚會的呼聲,這項改革目前正在立法當中,個人對於這樣的建議,給予相當正面的肯定,不過我也懷疑,增加任何的治理規定以及建議,其所必須付出的金錢與其他成本,可能與因此所得到的利益相當。
對於目前外界大聲疾呼的"獨立董事"制度,理論上,公司絕對必須要有思想與言論上獨立的董事存在,但他們同時也必須具有豐富的商業經歷、積極的態度,並以股東利益為導向,我在1993年就曾提到,這是我個人認為絕對必要的三項特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