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一代理问题
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主要特征是资本所有者同时是企业的监督者,并拥有剩余索取权。这种古典企业和产权结构依赖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企业所需资本较少;二是监督人是风险中性者。在古典企业中,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由其聘任的企业管理人员只是决策指令的执行者和日常事务的管理者,并不是风险决策者。既然管理人员无须对不确定性做出反应,只是确定职能的执行者,所有者、经营者就可以在他们的契约中规定相当完整、明晰的行为规则和程序,规范他们的行为。而随着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和资本积累,企业规模也随之扩大。于是,由资本所有者完全独立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受到所有者精力、专业知识、时间、组织协调能力的限制。当所有者不能在进行风险决策的同时,又圆满解决上述问题,就可能去委托专业人员代理执行监控企业的职能,这就产生了委托一代理关系(Princeipal-agent)。委托代理关系被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或一些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人(代理人)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从事某些活动,其中包括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力。
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首要原因是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但若导致代理问题,还应该存在动力问题。即如果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完全一致,则不会引发代理问题。亚当.斯密最早发现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条件下的代理问题,即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是产生代理问题的动力。资本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他所追求的目标是资本增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最终表现为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除了追求更高的货币收益外,还力图获得更高的非货币物品,实现尽可能多的非货币收益。如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中还包括舒适的办公条件、权势、地位以及其他隐形的利益。西方学者对此进行了不同侧面的分析,如鲍莫尔(W.Baumol)建立的最大化销售额模型;马里斯(R.Maris)的增长最大化模型;威廉姆森(O.Williamson)的支出偏好分析;尼斯坎南(W.Niskanen)的行政机构模型;而加尔布雷斯(J,Calbraith)则从他称之为“专家组合”的经理集团对社会目标的损害意义.上,分析了这种产权结构的问题。
在经济学中,委托一代理关系泛指涉及信息不对称的交易,其中委托人是指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而代理人则是具有信息优势的方。当市场的一方无法观察到另一方的行为,或无法获知另一方行动的完全信息时,就出现了“不对称信息”(Asyumetrieinformation)的情形。委托人可能不知道代理人是否努力,也可能因为不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不能判断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合理。在有些情况下,不仅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而且代理人的行为也不能由其行为的后果被推断出来。因此,信息经济学中委托一代理问题强调代理人行为的后果不仅与其行为有关,而且也与委托人只知道可能性变量有关。当一个人(代理人)为另一人或机构(委托人)工作,而工作的成果同时取决于投入的努力和不由主观意志决定的各种客观因素,且两种因素对委托人来说无法完全区分时,就会产生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如偷懒、谋私等,这就是信息经济学中“委托代理问题”(Principal-agentproblem),这在本质上又是一个不对称信息问题。委托一代理问题存在的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①双方契约的暂时性。在契约签订后,如果一方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双方的利益,那么没有理由假定他们不会这样做。②代理人试图从委托人那里榨取更多的剩余。由于委托人并不知道代理工作的难度,因而代理人就会希望利用这一点得到更多的收入。由此可见,委托代理问题所产生的直接问题是“信用危机”,这在信息经济学中被称为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由于人们的行为(代理人)而提高了发生损失的概率,从而使竞争结果不再有帕累托有效性质,道德风险是委托代理问题的首要风险。那么如何使代理人具备为了委托人的目的而行动的动机,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没有理由认为委托人与代理人具有完全相同的目标。比如委托人的月标可以是利润的最大化,而代理人可能是自身长期保障或是代理经营规模的扩大等。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所有者控制经营者行为的手段是有限的,并且是非常不完善的,这就会增大道德风险出现的慨率。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设计出有效的激励机制,在保障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共同的目标。激励机制设计的主导思想是把经理努力结果与他所能获得的报酬相联系,其实我们要设计的是一种在某种限制条件下的最大化问题,即委托人设计一系列契约,试图使得预期利润最大,而代理人在愿意接受这些契约的条件下,使得自身效用最大,相应于特定的行动分布,委托人选择倾期的效用最大化的合同。处理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另一个思路是获取信息从而消除不确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是一种可以满足需求又需要成本的特殊信息产品。
二、投资基金中的制度安排
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中资金、专家经营、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投资制度,自诞生以来备受投资者的青睐,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手中资金有限、投资经营不足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股市有很多障碍。在资金量有限的情况下,很难做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此外,股市变幻莫测,中小投资者除缺乏投资经验外,在获得资讯上也受到限制,很难在股市中获得很好的收益。而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成巨额资金进行组合投资,由专家管理运作,经营稳定,收益可观,是为中小投资者设计的间接投资工具。在美国,目前有37%的家庭拥有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占所有家庭资产的36%;在英国约有10%的人口投资于投资基金。
按组织形态可将投资基金划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所谓公司型投资基金是指依公司法成立,以盈利为日的,通过发行股票将集中起来的资本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的投资机构。而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它是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一般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及投资者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契约而组建的。无论是公司型还是契约型的基金组织形式,尽管有时表现为基金投资者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实质上是基金经理人与基金投资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从中国目前的封闭式基金的运作模式来看,委托人(基金投资者)对代理人(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是有限的,非对称信息对经济当事人的策略性影响较大,从而导致了基金运作效率低下、基金问题严重、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等情况。尽管封闭式基金制定了一些与之相关的激励机制,但由于没有同经营成果相联系,也没有达到既定约束条件下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条件,因此是缺乏市场效率的。开放式基金实际上是建立在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人之间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在以经营成果为前提的条件下建立契约关系,并选择了比封闭式基金更有力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这种约束表现在契约(委托代理关系)以经营成果为保证(当然对这种经营成果的衡量标准在委托人之间是不完全一致的,但具有较大的倾向性和共性)。而对代理人的激励则表现为基金规模的扩大、效益的提高,并由此带来的代理人酬金的增加,全部以市场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使得这种激励机制更具挑战性和实用性。同时,由于其信息披露的经常性,则从另一方面解决了非对称信息下获取信息以消除不确定性的问题。开放式基金自身的机制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