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外国投资者投资该国证券市场的方式划分,各国证券市场吸引外资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类。
(一)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允许外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直接购买本国证券。如果按开放度划分,直接投资又可分为开放型直接投资和限制型直接投资。
1.开放型直接投资。开放型直接投资是指允许外国投资者同本国居民一样,自由买卖国内上市证券,买卖数量和范围均不受限制,本金和收益也可自由汇出汇入。由于进出自由,投资者没有后顾之忧,他们就会大胆地投入资金;由于没有持股比例限制,证券投资成为一些投资者躲避产业投资烦琐手续并能达到同样目的的手段。另一方面,完全开放国内证券市场使国内证券市场无保护地置身于国际证券市场,易受世界股市风潮影响造成股价大幅波动,易受国际游资冲击,吸引的外资数量不稳定。此外,完全开放国内证券市场要求该国不实行外汇管制,而且证券市场规模需较大,功能健全,具有承受外界冲击的能力。开放型直接投资的最大优点是可最大限度地利用外资。缺点是易受外资冲击,股价波动较大。以香港为例,1974~1986年,虽然香港年平均股票投资收益率大大高于世界19大股市18%的平均水平,但各年的波动幅度也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2.限制型直接投资。限制型直接投资是指对非居民的直接投资实行某种限制,具体做法有以下两种。
(1)发行专供外国投资者购买的B股,从而形成国内股和外资股两个市场。B股的发行对象仅限于外国投资者,交易也只能在外国投资者之间进行。B股的优点在于:①由于外国投资者只能购买B股,便于管理。②筹资国可以通过规定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发行B股,发行比例等控制外资的投入和投量,以达到合理利用外资的目的。③B股只能在外国投资者之问进行交易,而不能卖给国内投资者,因此筹资国的筹资就较为稳定,该国吸引外资的数量也不会受到游资的冲击。发行B股的缺点主要是人为地分割了市场,使两个市场的供求难以相互调节,并造成同股异价的不合理现象。
(2)股票无A股、B股之分,境外投资者可跟境内投资者一样买同样的股票,但对境外投资者附带一些限制条件。如规定境外投资者不能投资的行业,限定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等。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使一些对国计民生有举足轻重影响或一些敏感性的行业或公司不致落入境外投资者的控制之中,或者是为了使一些高利润行业“肥水不流外人田”。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引进外资,主要有日本、英国、法国、加拿大、芬兰、希腊、爱尔兰、卢森堡、新西兰、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新加坡、泰国、韩国、马来西亚、阿根廷、巴西、智利、印度、印尼等。
(二)间接投资
间接投资是指在境内或境外组建共同基金,通过在海外发行受益凭证或入股凭证方式筹集外资,再由基金组织集中投资于国内证券,外资按比例分享利润,分担股险。
近20年来,以海外为投资对象的共同基金发展相当迅速。特别是80年代以来,由于发展中国家股市发展迅速,以发展中国家为投资对象的国家基金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到1990年4月份,专为发展中国家设立的国家基金约有120个。估计在1986~1990年的5年中,已有近60亿美元的资本通过国家基金,从欧、美等发达国家流入发展中国家。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共同基金吸引外资。1986年,印度单位信托公司和梅里尔.林奇公司联合创立了“印度基金”,借此渠道向国外投资者开放印度证券市场。韩国也在1981年先后建立了“韩国国际信托基金”和“韩国信托”。通过主要在欧洲和东亚发行的630万个单位信托,这些投资信托筹措了总额达几亿美元的资金。马来西亚的第一家国家基金是1987年5月8日在纽约,上市的“马来西亚基金”,共发行了8700万美元的股票,从1989~1990年5月,马来西亚又发行了11个国家基金。泰国单从1988~1990年5月,就建立了22家泰国基金,吸引了大量外资流入泰国。
因此,中国资本市场利用外资的方式,应该是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既要加快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允许外国投资者同中国居民一样,自由买卖国内上市证券,又要大力发展间接投资,在境内和境外大力组建共同基金,通过在境外发行受益凭证或入股凭证方式筹集外资,再由基金组织集中投资于国内证券。从而加快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促进和完善中国的证券资本市场,并通过资本市场的大力发展,推动和完善中国的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