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证券应具备的条件
美国融资融券的标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是在场外柜台市场交易很活跃的证券,或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列名单上的证券。在实际应用中,纽约证券交易所禁止价格和交易量剧烈波动的股票作为标的,证券公司一般不接受每股市价在4美元以下的融资交易,融资购入每股市价在4~12美元的股票要提高维持担保比率。
日本可用于信用交易的证券必须是在主板市场交易且股利回报率比较高,同时经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证券。
我国国内股票要想成为标的证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干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票发行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8均换手率不低于基难指数H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 股票交易未被证券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融资融券标的情况来看,我国的限制明显强于美、日等国。不但对股票的股本规模、流邇市值、流动性、筹码的分散程度等方面作了硬性规定,而且交易所会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上述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试点初期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因而在初期对标的证券的要求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