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券卖出的证券产生的权益应如何补偿融出方?
对于融券业务,在投资者融券卖出后且未买券还券前,证券公司和投资者都不实际持有相应的证券。在此期间如该证券有权益发生,由于投资者将按融券时的约定在到期日或之前归还证券公司相应的证券,上市公司派发效益时会影响到标的的资产价值,因此,投资者需向证券公司进行权益补偿。
具体包括:
(1)投票权。投资者融券卖出后,由于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在投票时都不拥有实际的投票权,因此,投资者不需要向证券公司补偿投票权。
(2)红利、红股.无偿派发的权证。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在未偿还期间所产生的红利、红股和无偿派发的权证应补偿给证券公司。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现金红利、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子以补偿。
(3)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融券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