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信用账户的开立及有关事项
1.投资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程序如下:
(1)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开户申请。
(2)证券公司办理客户征信。
(3)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4)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配号申请。
(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配号申请予以配号。
(6)证券公司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印制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投资者。
2.投资信用证券账户具有的功能
投资者发出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需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因此,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是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前提。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明细数据反映了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数量,投资者可以根据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明细数据,向证券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3.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关系
信用证券账户独立于普通证券账户,是新开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如果提供的保证金是叮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需将这些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融券交易結束后,剩余的担保物需转回至普通证券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经证券公司同意,投资者可将趔过维持担保率300%以上部分的担保证券,转回至普通证券账户。
4.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的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人除担保物及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5.投资信用资金账户的开立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必须按照第三方存管的方式,在商业银行开立,并抽客户、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三方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自然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证券公司办理开户申请,在证券公司审核通过后,由证券公司通知商业银行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为法人时,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证券公司办理开户申请,在证券公司审核通过后,由证券公司通知商业银行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6.信用证券账户的注销
投资者应当向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注销信用证券胀户前,投资者应当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将剩 第余证券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
7.信用证券账户销户后的重新开户
证券公司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后,如果投资者需要重新在该证券公 融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的申 资请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在向新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通过原证券公司注销其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
8.信用证券账户卡遗失、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的处理投资者需要办理信用证券账户卡遗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时,由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
9.信用证券账户中资产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的处理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产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贈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证券公司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