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投资者已经习惯于将收益与利息要求的比率看作是考察企业安全性的最重要指标。所以大家都认为任何规范债券投资选择的详细法规都应该包含对这一指标的底限要求。但是,大多数有关的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却都不够系统,不够完备。立法机关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对企业股息记录方面的要求来确保发债公司有令人满意的盈利能力。5正如我们指出的,这种做法大有问题。纽约州的法律在这方面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承认足够的收益记录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二是将一个公司的总固定费用作为一个不可分割因素来对待。
纽约州法律的要求——纽约州法律中有关收益覆盖率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内容:
对于铁路公司的抵押债券(或抵押信托债券)和铁路设备债券,公司必须在过去的6年中至少5年取得相当于固定费用1.5倍的收益,其中须包括最近的一年。如果其股息未能按规定分配出去,则要求过去10年中的9年都满足上一要求。
对于其它铁路债券,如信用债券、收人债券等,要求公司在过去6年中至少有5年取得相当于固定费用2倍的收益,其中须包括最近一年。在这一类债券中,对股息支付的要求是绝对的,没有替代条款。
对于煤气、电力和电话公司的债券,要求其在过去5年中的平均收益必须至少等于其平均总利息费用的2倍,其中须包括最近的一年。
收益覆盖率的3个方面:1.计算方法——在分析这些法律条款时,有三个因素值得考虑。第一个是收益覆盖率的计算方法;第二个是要求达到的收益覆盖率指标;第三个是考核期限。
优先扣除法——在实际中,计算和公布收益覆盖率时,有多种办法被采用,其中一种(或许可被称作优先扣除法)完全应被抛弃。遗憾的是,大多数承销商在发行低级债券时都采用这种方法,因为这样做可以欺骗性地显示财务实力。这种做法是首先从收益中扣除优先利息要求,再计算剩下的收益余额对低级支付要求的保障倍数。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个方法的荒谬性:
A公司拥有1000万美元利率为5%的第一抵押债券和500万美元的利率为6%的信用债券。其平均收益为140万美元,扣除第一抵押债券的利息50万美元(保障倍数是2.8倍)余氟为900万美元信用债券的利息300万美元(保障倍数为3倍)
于是一份发售6%信用债券的通告就会写道,“如上所示”,利息保障倍数为3倍。应该给予指出的是,第--抵押债券的移息保障倍数只有2.8倍、从数字的含义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低级品种要比高级品种具有更高的安全性,这显然是全然错误的。事实上,用这种优先扣除法得出的关于低级债券的计算结果毫无价值可言,,并具有误导性,明智的投资者应该拒绝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
累计扣除法第”种方法可以叫作累计扣除法。使用这种方法时,低级债券的利息总是与优先品种的利息结合起来考虑。在上述案例中,6%信用债券的收益覆盖率为1.75倍,计算方法是将所有利息要求加总,为80万美元,再与总收益140万美元相比。而第一抵押债券的覆盖值仍为2.8倍,因为在这种方法中,要求权次于该债券的债券的利息要求是不作考虑的。大多数投资者都把这种方法作为完全正确的计算方法,有一些州规范储蓄银行所投资的债券的合格性的法规也要求采用这种方法26
总扣除法——在前一章中,我们曾强调过考察一个公司满足其所有财务义务的能力的重要性,因为无法履行低级债券偿付义务必将给优先债券持有者带来不利影响。只有在所有的利息要求都完全有保障时,投资者才能高枕无忧。所以,计算收益覆盖率的稳妥的,也是值得推荐的方法应该是总扣除法,即以所有利息费用的保障倍数作为控制指标。这种方法意味着任何公司的任何债券都将具有相同的收益覆盖率,而无论其是否有优先权。在上述案例中,5%抵押债券和6%信用债券的收益覆盖率都是1.75倍。在发售债券的通告或公司年报中,这个方法被普遍地称作计算利息保障倍数的“总值法”。”
当然,我们完全还可以用累计扣除法来计算高级债券的保障倍数。如果这种算法得出的数字较大,可以作为有利于该种债券的一个附加因素。但是我们的建议是在应用最低标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行考核时,总是应该将所有的利息要求都考虑在内。纽约州法律对这一点非常执着,我们认为应该予以肯定和推广”。
2.对收益覆盖率的底限要求——纽约州法律中将铁路公司视为优先于公共事业公司的做法已不再有道理了,最近这两类企业的记录显示上述优先关系应该倒转过来。也有必要对工业公司的债券施加一-个严于上述两类中任何一类的底限指标。考虑到上述诸因素,我们1建议使用以下几个总固定费用保障倍数:
3.收益考核期限——我们在总结纽约州有关收益覆盖率的法律时指出,考核公共事业公司收益的平均期限为5年,而铁路公司则是过去6年中的5年。而无论对于哪一类公司,考核期限都应该包括投资前的一年。
上述两类考核期限公布起来是比较容易的,但在这个严重萧条频繁发生的经济时代里,这种方法并不符合债券投资的实际。如果有企业在经历了8年繁荣或一般年景之后,又遇到了2年的萧条期,当前的做法似乎是鼓励人们在好年景中以高价投资其债券,而在萧条期中以低价出售其债券。
所以我们的观点是:唯一的实际的考核期限应该是一段时间的平均值。法律规定的对于公共事业债券的5年平均值,在许多情况中都显得过短,我们认为7年平均值更合适些。
收益记录的其它方面——当然,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有美公司盈利能力的因素还有其它诸多方面。其中包括趋势最小值、和当前值等。它们的重要性虽然不可否认,但是都不能成为有效的准则,比如对于以前讨论过的抵押证券,对少数因素是川以制定明确的广为接受的准则,而i对其它许多因素却不能给出确切的公式而只能根据投资者自己的判断作为考虑因索之,在这两类因素之间有必要确定一条明显的分界线。
不利因素可能被抵消——在实际处理上述第二类因素时可以参考下面的做法:以盈利业绩为例,投资者必须要求一个至少等于底限的平均值。此外,他还可以认为以下因素是有利的:(1)一个提升的利润趋势;(2)非常好的当前表现;(3)考核期内任何一年都有令人满意的高于利息费用的收益。如果有债券在以上三方面任何一个中表现不佳,结果不一定是拒绝该投资,面应该是将要求的平均收益覆盖率进-步提高,并对总体和非量化指标给予特别的注意。如果趋势表现欠佳,或者最近指标不够良好,则除非收益的平均值大大高于要求,并且投资者有理由认为不佳走势不会持续,否则他应该拒绝投资。当然,到底平均值应该超过底线值多少才能抵消掉走势或最近表现不佳的劣势,则是靠投资者自已掌握了,不应该用任何固定的公式给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