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投资的债券必须拥有一个能显示发行人成功的经营和稳定的财务状况的记录。新公司和最近发生财务危机的公司无法享有固定价值投资所需的高信用等级。同样道理,州或城市如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发生过无法及时履行财务义务的情况,其信用等级也不会太高。
纽约州法律的有关条款——纽约州法律承认这方面因素,并明确表达如下:除纽约州以外其它各州发行的债券,如该州在过去10年内未有无法支付本息的现象发生,则可列入投资范围之内。对于纽约州之外的城市,上述期限为25年;对于铁路公司,上述期限为六年;对于煤气、电力和电话公司,上述期限为八年。
但是,对于公司债券来说,收益覆盖率的要求——这将在下一个标题下介绍——必须充分考虑到过往记录,而且考察收益保障倍数所要求的时间只比上述时间略短,所以如果在收益考察之外,再引人一个过往偿付能力考察,实在是多此一举。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构的债券不是在收益记录的基础上出售,所以投资者只能将考察的重点放在其历史偿付能力是否令人满意上。纽约洲的有关法规中对此作了规定,这无疑对一般投资者来言是有道理的。
不过,在我们推荐这样一个投资准则之前,我们必须要考虑到投资大众接受它之后的后果。如果购买所有市政类债券时都要求有长达25年的洁净记录,那么还能有哪个城镇能够在其成立之后的四分之一世纪内发行债券呢?同样,如果某一个州或市政府破产了,它在能够举债之前的10或25年内义将如何筹措资金呢’对十公司米说,面临这种情况时可以使用投机的手段,比如出售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甚至是大比例的折价债券来实现筹资。然而此类手段并不适用于市政机构。在实践中,信用等级低下的州或市政府往往通过提高其债券利率来克服这一困难。例如佛罗里达州的某些城市,发生了财务危机,如果在纽约州的债券利率只有3%时,发行利率为6%的债券,将可能吸引一部分新资金,。但是这种做法与前面阐述的一条准则有冲突,那就是高利率并不足以弥补本金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换句话说,如果已经认识到它的资信存在问题,破产的几率要高于常规的话,仅仅因为高收益率而购买某市政债券是错误的。
两难境地与建议的解决之道——于是我们遇到了一个两难的局面,如果投资者都遵循这种理论上无懈可击的淮则的话,许多市政机构的筹资手段将成为泡影。从现实角度看,我们也许可以这样安慰自己,总是会有很多不挑剔的投资者去购买那些收益率似乎诱人的城市或村镇的债券,因此理智而谨慎的投资者避开这种债券并不会给信用等级低下的借款人带来致命的打击。
这样的回答过于轻率,无法令人全盘满意。理想的解决之道也许是:对于那些无法满足25年洁净记录要求的市政机构,应该建立起某种特别严格的量化指标来进行考核。如果某一城市遇到财务困难,它应该努力减少开支,增加税收、甚至还可能象公司重组那样,强制地减少负债规模。通过这些措施,该市可以将其财政状况建立在一个全新的基础之上,并重新获得令人满意的举债资信。但是谨慎的投资者在赋予其这样的信用等级之前,必将对其财政状况进行非常彻底的研究,包括支出和债务总额与人口、资产、税收的关系。此类市政债券的购买者应该可以得到高于一般标准的收益率,并不是为了弥补将承受的特别凤险,而是弥补为使自已相信该债券的安全性所需的努力。
对于新成立的行政机构的债券也应该采取相似的态度,此类机构只有较短的负债记录可供参考。
股息记录——规范合法投资的法律传统上将重点放在发行公司的股息支付记录方面。在大多数的州,公司必须至少有5年稳定支付一定数额以上股息的记录,其债券才算是合格的、这些规定显然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上:既然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股息,那么也只有那些能够真正派付股息的公司才称得上是令人满意的,所以才适合债券投资。
股息记录并不是财务实力的决定性证据——无可否认能够支付股息的企业从总体而言要优于不能支付股息的企业。但这一事实本身却不能成为一概排斥那些不支付股息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的理由。有一个事实构成对这条准则的强烈挑战:股息支付仅仅是显示公司财务状况的一个指标;它不仅无法给债券持有人带来任何“直接的利益”,而且经常还可能因为使公司的资源减少而损害他的利益。目前规范合法投资的法律条款与上述理论直接对立。如果某家铁路公司财务状况不佳,为了能使自己还保持在合法投资的名单中而不得不继续支付股息,在这种貌似能显示其财务实力的做法实际上:却破坏了债权的安全性。
股息在债券投资中的作用——在考察企业的优劣时,应该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看作比股息记录更可岁的证据。因此在判断某一债券是否适合于作为纯粹投资时,也许最好是不要对后者过于严格要求。但是如果发现一家企业收益看似令人满意却末能支付股息,那就应该引起债券购买者的特别注意,看看故事会的策略是否是对尚未在损益帐户中显解出来的不利因素的反应,我们还要指出的是,支付股息的公司的债券具有某种机制性的优势,那就是日公司停止分红,其持有者就可以得到公曰遇到麻烦的明确、及时的警告。有了这样一种警觉性,他们就可能避免遭受严重的损失。不能支付股息的企业的债券在这方面处于劣势,但我们的看法是只要投资者对其加倍小心,这种劣势是可以被抵消的。
在对待股息这个问题上,纽约州的法律规定相比其它州要更合理一些。对铁路公司的要求是:在过去的6年中有5年能够支付一定数量的股息,否则就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固定费用保障倍数要求。公共事业企业被要求要么在过去5年中能够连续支付一定数量的股息,要么已赚得该数量的收益。这些规定和其他规定一样,都犯了一个错误,就是存在看迫使企业分派未賺得的股息的可能性。其合理性体现在条款的另一方面,即允许不分配已实现的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