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性可转换优先股
参与性可转换优先股(Participating 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在普通优先股的基础上,增加两个特征,即参与性和可转换。所谓参与性,指持有参与性优先股的投资者,在正常获得股息之外,如果发行公司分配剩余收益,优先股的投资者与普通股的股东共同享有分配权,如果发行公司实施清算、收购等,优先股的投资者与普通股的股东共同享有剩余价值的分配权。所谓可转换,指优先股可转换成普通股。通常情况下,这种金融工具带有在IPO的强制转换条款。这种条款主要考虑在企业上市时所融得的资本,应用于企业长期发展,而不是用于对原有股东投资的赎回。
与可转换优先股相比,参与性可转换优先股对于投资者更有利。当投资者持有可转换优先股时,即使企业价值高于可转换优先股的面值,投资者有可能只能获得优先股的收益,投资者持股的价值低于普通股价值。而当投资者持有参与性可转换优先股时,只要企业价值高于可转换优先股的面值,投资者持股的价值与普通股等值。当企业价值下降时,两者对于投资者的保护相同。因此,参与性可转换优先股更有利于投资者,而不是创始人。当然,参与性可转换优先股的参与性程度,可以根据双方商定调整。其中,100%的参与性,指优先股收益与普通股等值,在100%以下参与性依次递减,优先股的收益会逐渐低于普通股。
例如:创始人投资2亿元,持有2000万普通股,风险投资基金投资5000万元,持有500万优先股,优先股息约定为每年10%,即每年500万元股息。如果公司盈利1000万元,则风险投资基金优先获得500万元股息。剩余的500万元,用于支付普通股东股息,直至追平优先股息为止。所谓追平优先股息,指对普通股东的股息实际支付,也要达到优先股息率水平。在收益追平后,如果是100%参与,则双方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剩余数额。如果50%参与,则对于剩余收益的分配,按照2:1的原则,即普通股东每获得2份收益,优先股东获得1份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