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践中的投资工具
在我国风险投资实践中,尽管名义上没有采用可转换优先股或者可转换债,但从融资契约条款看,仍然具有可转换工具的性质。风险投资机构经常使用普通股进行投资,辅之以必要的有关条款,例如:回购条款,从而形成具有可转换工具的性质。这种工具类似于可转换债券或者可转换优先股。
虚拟例子:2016年11月1日,V投资公司对C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工具为普通股,投资资本金为5000万元。双方商定,4年后,即2020年底,如果C企业不能实现被溢价收购或者上市,则全体创始人有义务收购V投资公司的全部股票,收购价格计算如下:
P=5000x(l+25%)^4=12207.03(万元)
此例中的投资工具,实际上相当于使用了可转换债券,债券面值为12207.03万元。如果V投资公司所持有股份价值低于债券面值,则投资方获得债券面值。如果投资方所持有股份价值高于债券面值,则延续持有普通股票。因此,该投资工具实现了新创企业状况不好时对投资方的损失保护,在企业状况好时投资方获得升值好处。公式中的25%为投融资双方约定的债券固定收益率。如果未触发回购,则此固定收益率失效。
乐视公司在2016年9月19日公布,公司实现首轮融资。根据搜狐财经报道,此次融资所采用的融资工具为债券,约定利率为12%。如果乐视汽车在此次融资后18个月内顺利完成下轮融资,债券将按A轮折扣价转为普通股份。债权人转变为股东后,可在后续融资轮次或IPO时退出。如果乐视汽车在18个月内未完成合格的A轮融资,那么将按照约定的本息对债券进行回购,并由实际控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乐视汽车融资所使用的工具与上文中虚拟例子所使用的融资工具类似,都实现了损失条件下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成长条件下投资者享受升值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