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设立后,债权人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在债务人按期未履行债务时,对质押股权具有的优先受偿权。但是,这个过程并非“毫无波澜”,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在股权质押设立后,会出现哪些实务性的问题。
质押股权价值明显减少,对质权人的影响
与不动产的价值不同,股权价值并非固定不变,股权的价值极易受企业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特别在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性地处于变化之中,甚至股权价值在短时间内会发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甚至负价值的极端情况。
股权价值明显减少造成质权人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
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抑期间明显下跌,届时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质押股权又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那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将直接受到威胁。
2.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履行补救义务
即使股权价值出现波动,但由于质权人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因此,也就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提供补充担保或者提前清偿的补救义务。
损害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或者事项有哪些?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有哪些?
对于影响股权价值的行为、事项及因素,具体应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影响因素角度
影响因素可概括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具体介绍如下。
(1)内部因素:内部因素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目标公司的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目标公司的管理(管理又包括战略管理、市场营销、经营管理等内容) ;目标公司处分重大资产;目标公司履行业务合同情况以及面临重大诉讼等与目标公司自身成长与管理有关的内部环节。
(2 )外部因素:外部因素包括原材料以及劳动力等成本涨跌.行业利润形势、国家产业政策等与目标公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外部环节。
2.行为和事项角度
从行为和事项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下列两种情形。
(1)股权价值实际已明显减少。
质押股权设立后,在债权受清偿期限届满前,如果出质股东、目标公司的行为或者其他事项导致目标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已发生减少。例如,出质股东作为控股股东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或者目标公司聘请不具有任何管理经验的高管人员,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实际减少,使质权人的债权受偿明显受损。
(2)导致股权价值可能会明显减少的行为或类似事项。
虽然并无证据证明股权价值已减少,但是,出质股东、目标公司已实际做出足以损害股权价值的行为或者发生类似事项,从而可能会导致股权价值下跌。例如,因出质股东拖欠其他债权人的借款,该质押股权被法院查封,或者目标公司陷入重大诉讼,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由此将导致质押股权的价值明显减少。
如何判断股权的价值?
对于上述股权价值减少的情形,应该明确股权价值如何计算,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计算,才能准确地判断出质后与出质前相比,股权价值是否在减少。在实务中,股权的价值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
1.原值确认法
即按照C商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确定。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刚成立不久,或者资产规模未发生明显变化,或者利润率不高的目标公司。
2.资产净值确认法
即按照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数额确定。这种方法在股权转让中最常用,可以按照目标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计算,相对简单,容易操作。
3.按照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数额确定
这种方法在股权转让或者股权投资中也经常被使用,包括以协议签署前一年、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净利润平均值乘以一定年限作为股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4.按照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或者收益率确定
这种方法将股权价值与目标公司将来的盈利能力挂钩,特别是在涉外投资中经常被使用,但是,盈利能力较难确定,通常由专业机构综合各种影响盈利的因素予以评估。
5.按照审计、评估机构做出的价格确定
这种方法通过对目标公司会计账目、财务报表、资产的清理核算,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财产状况,通常适用于双方对股权价值无法协商一致、 各自的估价差异较大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单一的标准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都存在不足,应该根据股权和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采用前述的一种或几种计算方法,结合目标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股权价值,予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