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变现性极强,股权质押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但目前对于股权融资问题,尚未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并且我国股权形式特别复杂多样,风险很大,执法也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对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予以探讨。下面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股权质押的类型与法律规定
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在公司的股份或股票上设定的质押,是权利质押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现代社会中,股权质押非常普遍。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特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票(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据此,我们把股权质押分为两种类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
此种类型的质押方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进步明确, 以股份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有关股份(这里的股份即我们理解的股份公司股票)转让的规定,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记名股票, 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依据以上规定,要使股票质押合同生效,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质押双方必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二是对记名股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日起生效;对无记名股票,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
此方法适用于《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规定。
《担保法》明确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则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此外,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