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交易方式
1.交易系统
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所未来国际化发展的需要,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10月推出了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AMS/3),将投资者、交易所参与者、其他参与者及中央市场连接起来,使交易过程变得更有效率。
2.交易所交易规则
在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须遵守《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其中较重要的规则包括:
(1)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每个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是以指定“价位”来进行交易的,它代表价格可增减的最小幅度,并与该证券的价格所处区间有关。目前交易所规定每股市价在0.01-0.25港元间的个股,最小价位为0.001港元,每股市价在1000-9995港元的个股最小价位为2.50港元。当某只股票的价格上升或下跌至另一价格区间时,其交易最小价位也会随之变动。
(2)开市报价。《交易所规则》规定“开市报价”应按程序进行,以确保相邻两个交易日间价格的连续性,并防止开市时出现剧烈的市场波动:每个交易日第一个输入交易系统的买盘或卖盘都受开市报价规则监管。第一买卖盘的价格不能超过上日收市价上下4个价位。
3.结算与交收
香港交易所内多种产品的结算及交收程序,分别由香港结算所、期权结算公司及期货结算公司这三个结算所办理。其中,香港结算所负责在联交所主板及创业板进行交易的符合资格证券的结算及交收。
(1)持续净额交收系统。香港结算实行持续净额交收制度。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每一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向其他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买入或卖出某一只证券,都是以买卖相抵后的净买卖股份作为交收标准的。
(2)T+2交收制度。交易所参与者通过自动对盘系统配对或申报的交易,必须于每个交易日(T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下午3:45前与中央结算系统完成交收,一般称为“T+2”日交收制度(交易/买卖日加两个交易日交收)。对于投资者来讲,当日卖出的股票要等到两天之后才能将所得款项从交易账户转至托管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