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派现也称现金股利,就是以现金的方式分红。通过现金分红的方式,可以不扩大股本,对未来的经营不造成压力。如果是送股则对以后年度的每股收益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一般情况下,在牛市中比较喜欢送红股,在弱市中反过来比较注重红利的分配。
我们都知道在上市公司里,股东们在最后的年终奖会有一笔可观的现金分红。然而,他们会是得到所有钱吗?答案是当然不是了,一般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都需要先缴税,再给股东们派发分红。那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怎么扣税率呢?
以信达地产的公告为例
600657:信达地产2015年度现金红利分配实施公告
2015年度现金红利分配实施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10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的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除息日:2016年6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2016年4月15日,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十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母公司2015年初未分配利润为395,266,640.64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265,027,267.17元,2015年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26,502,726.72元,2015年末未分配利润为481,365,136.89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公司2015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152,426,044.20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评:财税[2012]85号文第五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仅有个人,还有法人和其他其他机构投资者,原则上取得现金红利后,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缴纳个税,而此规定一律由上市公司代扣个税,比较特殊。那么,这里是把证券投资基金视同个人征税么?
1、此处的证券投资基金应该限于契约型公募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由于我国公募基金公司发行的都是契约式基金,为非法人主体,非独立纳税实体,无法纳税申报,实务中并不会去主动申报纳税。
而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也就是私募基金,其投资于资本市场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合伙企业,操作上应该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先分后税)。
2、视同个人征税后分配到个人或公司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号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2)128号文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具体个人所得税扣缴政策按最新规定执行);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基金层面获得收益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是否可以认为,财税(2012)85号文是对财税(2002)128的特别规定,将证券投资基金视同个人征税。该税款均在基金取得收益时即扣除,而根据财税[2008]1号文和财税(2002)128号文规定,在代扣代缴之后,基金分配到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收益,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3、资管计划等投资主体涉税处理
涉税处理上,由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等非法人主体,未作税务登记,应该也是同样适用计征个税规定。
新三板:2015年10月股转公司以问答形式明确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可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实践中也早有相关案例。前提是资管计划、契约基金已依法登记备案并规范运作。无需穿透或转为直接持股。
关于股东登记的相关要求:挂牌前登记在管理人名下,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情况,挂牌后可登记在该计划/基金名下。
主板:拟上市公司,尚无明确规定,也未查询到成功案例,实践中趋于保守。非公开可以作为认购对象,但要求穿透,三年期锁价发行不允许存在结构化安排。二级市场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在二级市场同样可以持股,但IPO就存疑了。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人民币。
三、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7日。
四、派送现金红利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远投资经营公司、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