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的发展
从历史经验看,风险投资的发展主要受到三方面因素影响,分别为特殊的组织形式、政府政策和投资收益。
特殊的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与现代经济中的公司制企业形成鲜明对比。公司制被认为是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世界各地著名的大企业,基本上均采用公司制。而与此不同的是,在世界范围内,风险投资基金大多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主流。有限合伙制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成为风险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风险投资也在此之后获得了迅速发展。可以说,合伙制解决了风险投资发展的某些瓶颈问题。
风险投资活动具有项目投资特点,具有有限的投资期,这一特点与有限合伙制的固定有限期限吻合。对于普通实业公司来说,生产活动经常具有延续性。例如:汽车公司需要不间断地进行生产,各种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持续更新,在正常情况下难以界定什么时候是公司清算的合理时机。风险投资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企业快速成长期获利,投资期限有限,到了某个既定的标准,风险投资基金退出,一个投资项目即结束。大多数基金随着项目的结束,进行项目投资结算以及分配,一个风险投资循环结束。随着风险投资基金的风险投资循环结束,基金的投资也宣告结束。风险投资循环特点为风险投资基金实施有限合伙制提供了可行性。
通过合伙协议形式,将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职责分明,有利于专业化管理。这种结构与普通公司不同,在公司中,出资的大股东控制公司,派出董事或者董事长;而在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主要负责出资,不参与风险投资日常活动。负责基金管理的风险投资家通常具有产业或者金融市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能力进行风险投资活动。风险投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突变式成长的判断是长期实践和敏锐洞察力的结果。风险投资决策看起来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尤其当投资对象面临死亡谷威胁时,投资决策容易遭受质疑。有限合伙人的盲目监控,很可能给风险投资活动带来不利结果。合伙协议规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只有投资结束时才清算收益,普通合伙人的决策压力减小,受到外部干扰少。
风险投资家负责管理,有限合伙人负责出资,风险投资家帮着别人赚钱。与一般投资相比,风险投资更需要风险投资家的投入,风险投资家的劳动投入对于风险投资成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家在风险投资循环的四个过程中,都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但管理和出资错位,更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使人怀疑风险投资家是否像爱护自己的钱那样,爱护投资者的钱。合伙协议中有三种措施与此有关:第一,对风险投资家采用业绩强关联的激励。通常在风险投资利润中,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会提取大约20%固定比例作为收入,容易实施和监控;第二,风险投资采用承诺资本制度。投资人承诺出资不等于实际出资,只有在风险投资家发现有价值的投资项目后,才发出注资通知。有限合伙人收到通知后,按照约定注入资本。在投资一旦退出之后,立即实施分配。有限合伙人的资本没有在风险投资基金中做实质性停留,风险投资家只做了二传手;第三,风险投资管理机构按照承诺资本的固定比例(例如:2%左右)收取管理费。合伙制基金寿命有限,风险投资家为了持续经营,就需要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新基金募集,以便可以不间断地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上一期基金业绩好,下一期基金募集会更加容易,而且募集规模会逐渐加大,提高的管理费对风险投资家形成有效激励。
有限合伙制还给投资人提供了税收上的优惠。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承担纳税义务,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法人承担纳税义务。投资人所获得的收益分配属于税前收益,获得投资收益后缴纳所得税。也就是在整个风险投资活动结束,投资人只需要缴纳一次所得税。但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只能获得税后收益分配,获得收益后还需要缴纳投资人所得税,也就是两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