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
虽然美国风险投资活动主要是市场自发行为,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甚至也可以说,美国风险投资活动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激励。以美国为榜样的其他国家,在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政策更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Act)等一系列法案,旨在鼓励小企业发展以及市场对于小企业投资。法案授权成立于1953年的小企业管理局(Smal l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允许发放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SBIC)牌照。同时,该法案允许小企业投资公司获得联邦政府的贷款,专门针对小企业进行投资。在联邦政府的积极促进下,小企业投资公司迅速发展,为向快速增长的小企业提供大量必要的资本。在政府的政策扶持、成功企业的示范效应和资本市场的推动下,美国的风险投资行业获得了初步发展。
美国于1979年取消养老基金的投资限制,规定在不危及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安全性的前提下,不再禁止养老基金投资于新兴企业和风险投资基金所发行的证券。风险投资的高收益吸引了养老基金,养老基金的大量资本来源也剌激了更多风险投资基金的成立。只要养老基金配置1%的资金,对于风险投资基金来说就是一笔巨量资本来源。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Incentive Act),放松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募资要求,以及对于投资者资质的要求,放松了对于普通合伙人收益形式的限制,允许普通合伙人获得与经营业绩相联系的收益。国会于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从49.5%降到28%,1981年又降到20%。此外,1981年通过的税收改革法案中,允许以股票期权作为酬金,并把纳税环节由行权时推迟到出售股票时。
1992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Small Business Equity Enhancement Act)。该法案提出了“参与证券计划”,即从事向小企业进行权益类投资的投资公司提供长期债券担保。而且,这些长期债券的利息由小企业管理局代为支付,只有当投资公司实现了足够的盈利后才一次性偿付债券本金,并向小企业管理局一次性支付10%左右的利益分成。该法案进一步为股权投资公司获得长期资本提供了便利。在系列政策鼓励背景下,美国风险投资额从1991年的22亿美元快速增长到2000年的104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