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购并活动中,支付是完成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亦是一宗购并交易最终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实践中,企业购并的出资方式有三种:现金收购、股票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其中,现金收购方式是最先被采用的,其后才出现了股票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
现金收购是企业购并活动中最清楚而又最迅速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各种支付方式中占很高的比例。这主要是因为:现金收购的估价简单易懂;对卖方比较有利,常常是卖方最愿意接受的一种出资方式,因为以这种方式出资,他所得到的现金额是确定的,不必承担证券风险,亦不会受到兼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利息率以及通货膨胀率变动的影响;便于收购交易尽快完成等。
一般而言,凡不涉及发行新股票的收购都可以被视为现金收购,即使是由兼并企业直接发行某种形式的票据完成收购,也是现金收购。在这种情况下,目标企业的股东可以取得某种形式的票据,但其中丝毫不含有股东权益,只表明是对某种固定的现金支付所作的特殊安排,是某种形式的推迟了的现金支付。若从兼并方所作的资本使用角度看,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卖方融资,即直接由目标企业的股东提供融资,而不是由银行等第三方提供。
现金收购是一种单纯的收购行为,它是由兼并企业支付给目标企业股东一定数额的现金,借此取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一旦目标企业的股东收到对其所拥有股份的现金支付,就失去了对原企业的任何权益。这是现金收购方式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对于兼并企业而言,以现金收购目标企业,现有的股东权益不会因此而被“淡化",但却是一项沉重的即时现金负担。因此,兼并方必须决定是动用公司现有的现金,还是专门筹集额外的资金来支付收购费用。在这两种方法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如果现有的现金已经安排作为预期的流动资本,或者是用作内部资本投资的,那么就有必要为以付收购费用另外筹集资金,若筹集遇到困难,还可作出特殊的安排和变通,如采用延期或分期支付等卖方融资方式。
税务管理问题是现金收购方式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奉行税务准则,即公司股票的出售变化是-项潜在的应税事件,它涉及投资者的资本损益,在已实现资本收益的情况下,则须缴纳资本收益税。因此,若目标企业的股东接受现金收购的出资方式,就需要交付资本收益税。在延期支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的股东滞后得到现金支付,也就是意味着推迟了资本收益税的负担,直到实际得到支付的现金,方才承担资本收益税。
在企业购并交易的实际操作中,有两个重要因素会影响到现金收购方式的出价: 一是目际企业所在地管辖股票的销售收益的所得税法;二是目标企业股份的平均股权成本,因为只有超出的部分才应支付资本收益税。例如,一宗以现金支付的收购活动发生在荷属安德烈岛,目标公司是在当地注册的,那么目标企业的股东就不会面临课征资本收益税的问题,兼并方的现金出价就是他们实际得到的数额。但如果目标企业的注册地是英国伦敦,则目标企业的股东所得到的资本收益将可能被课以30%的所得税。因而,兼并方在以现金收购方式收购目标企业时,必须考虑到该项收购活动是否免税,因为这将对自己的出价产生重要的影响。此外,由于某种原因,目标企业的股东得到的价格可能不会高于他所拥有的股份的平肉股权成本(每股净资产值),在这种情况下接受现金支付亦不会产生任何税收负担。如果兼并方确认现金出价会导致卖方承担资本收益税,则必须考虑可能减轻这种税收负担的特殊安排。否则,卖方也只能以自己可能得到的净收益为标准,作出是否接受出价的决定,而不是以买方所支付的现金数额为依据。通常情况下,一个不会引起税收负担的中等水平的出价,要比一个可能导致有惩罚性税收的高出价更具有吸引力。
即使资本收益税是不能免除的,但也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得以减轻。在支付期限内,卖方可以得到年度减让的好处,从而减轻纳税负担。
例2:假定甲公司以每股160元报出收购价格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为S0元,进而假设要对资本收益征收30%的税款。同时,乙公司亦以相同出价(每股160元)向相同股东购买,但采购的是以承付票据的形式按10年期分期付款。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股东的税收负担如表6-1所示。
可见,采用推迟或分期支付的方式与采用一次性付清的方式相比,有两个优点:①可以减轻现金收购给兼并方带来的短期内大量现金负担,而且以后的支付来源还可以转向目标企业的经营成果;②可以给目标企业的股东带来税收上的好处,他们通常愿意有一个减轻资本收益税的机会,而推迟支付安排可以给他们提供更大的弹性来安排其收益,从而可能支付最少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