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股及转配股的有关规定
有关配股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1996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中强调,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1)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净资产税后利润率每年都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
(4)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5)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润率;
(6)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份总数的30%,如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在发起人承诺足额认购其可配股份的情况下,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此外,中国证监会早在1993年12月17日《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中强调,配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配股前最新公布的该公司财务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值。
各上市公司配股价的制定大致围绕这样几方面进行:(1)配股价不低于本次配股前最新公布的该公司每股净资产值,这是中国证监会硬性规定;(2)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股价定位对配股价影响很大,如四川长虹95年其股价已上升到30~40元/股,当年长虹配股价为98元股,98年公司董事会提出配股价为1622元股,此时长虹股价按复权已达50~60元/股;(3)配股资金投资项目的大小也对配股价高低产生影响。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业绩好或成长性高则股价定位也高,从而直接影响到董事会制定配股价的上、下弹性区域。但是值得指出的是,配股价的高低并不表示该上市公司的业绩优劣,一旦行情趋势逆转,高的配股价完全有可能导致无法顺利进行配股,这是值得董事会和投资者注意的问题。
至于配股比例为何10:3居多,跟配股条件中第(6)条规定有关。
投资者在办理配股及转配股认购时应先仔细阅读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及配股提示性公告,以确定配股缴款时间配股比例配股数量及配股价格。
配售股票的认购办法(以武凤凰A(0520)为例):
股权登记目:1998年2月27日
配股缴款起止日期:
武凤凰A缴款期为1998年3月4日至1998年3月17日止(期内券商营业日),投资者在缴款期内缴足配股所需款项,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配售比例:
以1996年12月31日总股本256785112股为基数,10配3;以现有总股本即公司实施1996年度每10股送3股、转增1股后的总股本359499155般为基数,每10股配2.142股。根据交易惯例,投资者计算自己所配股尾数不足1股自行四舍五入,以整数报盘。如某投资者持有武凤凰A100股,所配股数量为100股×0.2142=2142股,四舍五入后配股数量为21股。
配股价:6元
假设某投资者持有武风凰A1000股,则配股所需款项为214般×6元=1284元
缴款地点:
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沪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国有法人股及高级管理人员认购配股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缴款手续。
认购流程包括:①资金账户内需有足额的认购款;②磁卡或电话委托均可认购;③办理配股认购时委托类别选择“卖出”,委托交易市场选择“深圳”;④输人认购代码:8520,按投资者不同配股形式输入不同代码,一次只能输入一个代码;⑤输人卖出数量:即配股数量=原股数×配股比例:⑥输入配股价格:6元转(配股输入配股价时也同样为公告中载明的配股价格,其转让费用从投资者账户中扣除);⑦检查委托是否有误,如无误后确认委托有效;⑧配股缴款操作结束。
配股中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开始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1996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规定,投资者认购的配股至少于20个交易日以后,上市公司公布股本变动公告书时,配股才能到账流通。该通知规定,“在国务院作出新的规定前,国家拥有的股份和法人持有的未流通股份及其配股权和红股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即转配股暂时不可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