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结算所负责金融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和结算风险的防范,其主要作用在于抵御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期货市场的稳定,从而增强金融期货投资者的信心。
具体地讲,结算所的功能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 负责金融期货合约交易的结算,即清算交易盈亏。结算会员一般在交易者之间充当着共同对手方(CCP: central counter party)的角色。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结算对手并保证结算顺利完成的主体。其实,共同对手方也就是期货交易买卖双方的“第三方”,对金融期货合约的买方来说,金融期货结算会员充当了卖方的角色;而对于合约卖方而言,又处在了买方的地位。金融期货合约交易双方根本无需了解自己的交易对手方究竟是谁,也不必去担心交易对手方是否持有可用以交易的合约。因为这一切都是由结算会员来承担,交易双方只不过是把交易信息或交易指令传递给了结算会员而已,结算会员再根据每日的金融期货交易情况进行盈亏清算,一方面通知亏损者追加保证金,一方面又把资金划拨到盈利者账户上。结算会员的这种功能为金融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便捷的结算手续,从而促进了合约在期货市场的流通,活跃了金融期货交易。
②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担保,确保金融期货合约如实履约。结算会员作为共同对手方,可以免去买卖双方对其交易对手的财力、资信情况的审查,使他们不必担心交易对手方的财务风险。这种由结算会员来承担合约履约责任的方式大大地提高了金融期货合约交易的效率。
③对于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监督实物交割程序。但金融期货一般都采用现金交割,所以该项职能在逐渐弱化。
④公布市场信息,保证交易所内交易、结算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地进行。
在中国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交易中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参与者—介绍经纪商(IB;introducing broker)。所谓介绍经纪商,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之所以需要这类独特的群体,是因为在中国,很多未来的股指期货投资者往往是现在的证券投资者,这就使证券公司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依然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现有政策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从事股指期货经纪业务,只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作为股指期货交易介绍商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也就是在金融期货经纪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过程中,为这些经纪公司提供股指期货交易的中间服务。
中国目前规定介绍经纪商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中间服务业务:
①招揽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②协助办理股指期货投资者的有关开户手续;
③为股指期货投资者的下单交易等提供便利;
④协助金融期货经纪公司向投资者发放保证金追加通知书和结算单;
⑤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除此之外,扮演股指期货介绍商角色的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期货保证金业务,不得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代理、结算和风险控制等职责。换句话说,股指期货介绍商只能把自己的证券交易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如果介绍成功,则这类证券公司将从中收取介绍佣金,而不能接触用于股指期货交易的客户资金,也不对投资者的股指期货交易进行结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