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
风险投资基金自20世纪产生以来,在世界主要国家都得到快速发展。到目前为止,风险投资基金有三种主流的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契约制)。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面临不同的法律监管,各有优缺点。
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
(一)法律基础
我国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中,《公司法》为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定组织规范。《证券法》为基金发行设立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基金运行制定规范。可以看出,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主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设立和运行。相对于风险投资基金的其他组织形式,其法律规范程度较高。
(二)设立条件
1.一般条件
《公司法》对于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没有特别限制,主要是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规定了设立条件,诸如《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由此可见,设立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需要具备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股东、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和公司住所,这是必要条件。
2.备案条件
虽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设立条件作出特别约定,但是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手续。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而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该办法明确规定,凡按照该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运作可享受政策扶持,否则不享受政策扶持。
3.设立主体
在设立主体上,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不能超过200人。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不得超过50人,并且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100万元。关于投资者人数,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跟《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是一致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人数上限是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是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