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租赁业务能符合国内税收总署所规定的条件,那么,承租人能用租金支出来抵减应税所得。因为抵税效应对任何租赁业务的经济生存能力具有关键作用,因此租赁所涉及的利益各方在签署一项租赁合同之前,通常要取得国内税收总署的意见。
国内税收总署的意见主要反映了以下几条准则:
1.租赁期限必须少于30年。如果期限长于30年,则该租赁业务视同为有条件销售。
2.租赁业务不应该有以低于租赁资产公允价格取得资产的优先购买权。具有优先购买权的租赁业务将使承租人获得资产的残余价值,这意味着一项权益性收入。
3.租赁业务中的租赁付款额应该前后均匀,不应该在租赁期初租金高而在后期租金低。早期的大额租赁付款额表明该租赁是用来避税,而非用于合理的商业目的。
4.租赁付款额必须使出租者获得一个公平的市场回报。租赁带给出租人的利润增值潜力不能享有税收优惠,即不能抵减税收。
5.租赁生效期内,租赁合同中不应该有限制承租人发行债券或支付股利的内容和条软。
6.续租权应当合理且反映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给予承租人能优先与外部的其他出租公司接洽谈判的权力,通过这种方式,该要求可以被满足。
国内税收总署之所以关注租赁合同,其原因在于大多数情况下,租赁业务的存在是以避税为目的的。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假设有家公司计划购买价值100万美元的豪华汽车,其经济寿命为5年。假设采用直线折旧法,其每年的折旧费为20万美元。如果这家公司与出卖方签订一项租赁协议,即租赁期为2年,每年租金为50万美元,在第2年年末以1美元的价格优先购买汽车。这样通过直接购买汽车而取得的节税利益的现值要少于租赁方式所取得的税收优惠(即税收抵减额)。前高后低的租赁付款额也可以使公司大大受益,因为这可以看做是加速折旧的一种形式。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各自适用的所得税率不同,租赁就可能成为一种避税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