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投资基金公司的企业制度应按“合伙制+期权制”设立,但是该制的有效性只能在投资基金内部层面上显现,基金公司制度再优越也不能弥补基金整个运行系统上的制度缺陷。也就是说,我们除了解决基金公司制度外,还需要构造出投资基金优良有效的整个运行机制。这种有效的基金运行机制就是在其他公司中也已常见的机制——三权分立制。
“三权分立”制的意义和内容
大家知道,股东大会的所有权、董事会与经理室的经营权、监事会的监察权共同形成的相互制约、自动反馈调节的“三权分立”制是一般股份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其稳定公平和科学有效性是股份公司发展的原动力。投资基金虽然不进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生产或销售,但它以投资为己任,以比生产经营层次更髙的“资本经营”为主业,因此,它自然更需要有完善有效的营运机制,即一般股份公司的“三权分立”机制。
根据国际惯例,我国股市上的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基本采用了“三权分立”的运行模式。即基金公司的所有权、管理公司的经营权、保管公司的保管及监督权三者分立,相互制约与反馈,从而使之构成一种平稳有效的运行系统。
具体来说是:基金发起人成立基金公司,并将该基金经营权交给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该管理公司代为投资理财,而同时,管理公司也不拥有该基金资产的保管权,基金的资产保管及运行监督权由一家保管公司(一般是商业银行)拥有,管理公司在运作时除了要遵守国家法令、听从股东意旨外,还要接受保管公司的监督和制约。可见,投资基金这种框架与一般股份公司是极为类似的,只是后者三机构同属该股份公司,而前者行使经营权的管理公司和行使保管、监察权的保管公司在法律意义上来说都不属于基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