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同业竞争情况核查依据
公司同业竞争情况核查以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提供的同业竞争情况说明;
(2)公司提供的所有关联方最新营业执照及章程;
(3)公司提供的所有关联方的业务实际经营情况说明;
(4)针对公司管理层所做的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法律访谈记录;
(5)针对关联方管理层所做的关于业务经营情况的法律访谈记录;
(6)公司及关联方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7)公司及关联方相关经营现场的现场实地调查。
(二)公司同业竞争情况核查程序与方法
1.公司同业竞争情况核查程序。
(1)向挂牌申请人发送资料清单,要求挂牌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司同业竞争情况相关资料;
(2)在审核资料后或提供资料期间,安排与企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就公司同业竞争情况问题进行法律访谈;
(3)关联方经营业务情况确定后,视具体情况,可安排与关联方人员进行法律访谈;
(4)法律访谈结束后,登录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对公司的关联方企业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等情况进行外部查询;
(5)资料核查与外部查询后,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赶赴相关关联方企业办公场所或其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6)通过其他公开渠道或合法的非公开渠道,进行相关核查。
2.公司同业竞争情况核查方法。
公司同业情况核查方法主要包括:文件资料审查、法律访谈、外部查询、现场调查、其他方法等。
(1)文件资料审查:
对公司提供的《同业竞争情况说明》《关联方业务经营情况说明》、关联方企业营业执照及章程记载的营业范围等I商信息及其他文件资料等进行书面审核,并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和存在的问题。
(2)法律访谈:
按照法律访谈清单中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详细的记录。
若遇到关联方业务经营范围与公司相同或相似度较高、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公司相同或类似、其他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情况发生等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人员可安排与关联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访谈,并进行详细记录。
(3)外部查询:
登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站,对公司关联方企业营业范围、业务经营情况等相关问题进行外部查询,并进行详细记录,并与现有书面资料进行比对核实。
(4)现场调查:
若遇到关联方业务经营的相关问题难以查明、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工商经营范围不同的或其他需现场调查的情况等情形之--的,中介机构可赶赴相关关联方的办公场所或其他经营场所,就公司同业竞争情况问题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妥善保管相关回执、回复等资料或对口头答复进行记录,并详细填写受托机构律师工作报告。
(5)其他方法:
通过互联网搜索平台、媒体(电视、报纸、报刊、门户网站)报道等方法或其他合法的非公开方式,对公司同业竞争情况进行核查。
(三)公司同业竞争情况核查要点
1.同业竞争判断标准。
同业竞争,是指挂牌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挂牌申请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同业竞争的判断主要从主体和内容两个维度来判断。
(1)同业竞争主体判断。
同业竟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
①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其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②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挂牌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2)同业竞争内容判断。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挂牌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2.同业竞争解决方案。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公司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托管经营等方式,将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挂牌上市公司;
(3)拟挂牌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拟挂牌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5)拟挂牌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挂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拟挂牌上市公司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3.监管部门关注要点。
从目前挂牌实践经验来看,总结监管要点如下:
(1)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2)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拟挂牌申请人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竟争的重要方面。
(3)考察挂牌申请人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4)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应多维度综合考量对挂牌申请人的影响,不局限于营业范围或产品的相似度,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考察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