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固定收益为目的进行股权投资适用两个司法解释、三种情况:
1、两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11月12日 法(经)发<1990>27号)(以下简称“联营合同解答”)第四条、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以下简称“《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贵司与保利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属本司法解释所指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存在三种可能的情况
1)保底条款无效,联营合同有效
联营合同中出现“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保底条款。如果存在保底条款的话,联营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仅仅是保底条款无效。一旦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固定利润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没有亏损的,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2)联营合同无效,合作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对企业之间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在向联营体进行投资的时候,既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则将被认定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金融法规,而被认定为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利息。
根据上述情况,联营合同被认为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无效的最大特征在于既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风险。其与第一种情况之中的保底条款的概念是“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不同。
3)合作被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贵司与保利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属本司法解释所指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本也属于联营性质,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因此,凡是符合房地产开发合作情形的,不再适用《联营合同解答》,则直接适用《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解释》。
根据《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解释》中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无论是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还是认定是否是借款合同时,都未提及是否共同经营。因此,不同于《联营合同解答》中将是否“共同经营“作为判定是保底条款无效而联营合同有效还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依据,合作开发双方是否共同经营,不会被作为认定房地产开发合作是否是借款合同的依据。因此,很有可能会被直接认定为借款,最终被认定为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而无效、利息上缴。
结合实践中的司法案例,此类案例基本认定是借款合同。一旦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通常判定存在过错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但是该类补偿通常比较少,难以弥补贵司在合作中所预期取得的收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奉贤公司诉中亚公司双方签订的以暗股形式参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无效返还参建款案》中的评析中评述道:
“投资并非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一个广义而宽泛的概念。但是,回到法律层面,投资法律关系有其固有的特征,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投资人出资后无论是否参与经营管理,都必须在享有利益的同时承担风险。这一特征也是投资关系区别于以“保底性”为特征的借贷关系的关键,在这一点上,投资人的风险与责任承担与合伙中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特征是类同的。……“
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固定收益的股权投资是认定为融资还是认定为投资,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共担风险。贵司在合作方案中明确约定不承担风险,因此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而导致合同无效。
股权投资与固定收益产品有何区别?
先来讲讲固定收益类产品都有哪些东东。其实大家每天基本都在接触的现在简单跟各位老板们汇报汇报。
一、银行定存
银行定期存款分1年期3年期5年期这样。这种是银行补偿性的固定利息,几乎每年都不一样,改革开放初期定存年息高达10%以上,是不是很嗨皮啊。银行定存是没有任何风险的,国家信用背书,不过经过那么多年经济发展跟每年如此高的通货膨胀下到目前银行定存年利息只有3%左右了,目前每年通货膨胀率在8%左右,所有存银行一年基本上购买力下降5%,现在的100元一年之后如果只存银行只能当95块花了。
二、银行理财产品
”叔叔,阿姨,您买这款产品吧,一年5%利息,安全靠谱”,银行工作人员亲切的跟亲生儿女一样,拉你做他们的理财产品。当你不买的时候又没啥好脸色给你看了。 各位去银行的时候都会看到比较醒目的闪闪发亮的广告牌子,上面写着58天3.8% 180天4.2% 5万起步,360天 6.5%100万起,这种都是银行的理财产品。相信很多人都买过。 银行的理财大多没有具体投资方向,为啥呢,因为理财产品不是银行的,是他们代理其他公司的,银行的职责只是存款然后贷款赚取利差。所有的理财产品都是跟别人合作的二手货,银行拿回来包装一下赚取利息差价,8个点的产品,包装一下5个点卖给你。这么直白会被银行封杀吗。。。。
三、信托
信托是比较高大上的理财产品,目前信托公司一共68家,信托公司持有金融牌照,这块牌照比较难拿,很少稀有。
信托是一种融资工具,信托公司把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然后面向少数的客户朋友们购买,只是少数人群哦,因为起步要100万,而且有人数限制。信托在国内存在蛮多年了,国家多信托要求也比较严格,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产品都刚性兑付了,目前来说收益在7%年化左右,是高净值客户朋友们配置理财的一个重要选择。
三、p2p类
相信大家都太熟悉这种理财模式了,很多人都在做的,在国内发展了将近10年了,甚是疯狂,100块就可以做,收益也不低,这样的平台有好几千家,目前处在稳定发展期 ,经过国家一些列管理办法出来之后,不合格的小平台每天几十家的速度在倒逼,p2p p2c这样的理财模式让人欢喜让人愁,很多人也赚了不少钱,也很多人亏的想跳楼, 不过靠谱的大公司还是可以做做的。
四、私募基金类
有限合伙,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
私募基金是个很宽泛的称呼,严格意义上信托也是归为私募基金这个类别里面的,目前市面比较常见的私募基金常见的运作方式有:有限合伙型,契约基金型,资产管理计划,信托等。这几种是比较常见的。只是运作的公司不同,运作的项目以及风控方式大同小异。不过每一种又有区别。基本年化收益在7%-10%左右,具体看基础资产的投向了。
上面是固定收益比较常见的一些理财产品形式,固定收益基本都是债权形式来融资一般1-2年,股权基金是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入股形式来操作的,时间一般为3-10年左右,根据进入的时间不同风险性也不一样,最终拿到的收益也大相径庭。
股权投资是时候是以股东的身份进入的,也就是说需要有法人资格,所有这类最终投向实体公司的时候是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的,因为有限合伙才具有公司性质,才有法人资格。
股权投资收益性是不确定的,所有各位大佬做这种项目的时候理财产品资料上是看不到预期收益的,这种完全要看基金管理公司的眼光跟管理水平,起步要求最低100万,所有低于100万做股权的都是耍流氓,甚至好的项目都是要求1000万 5000万甚至更高才有资格参与。所有很优质的股权项目是很稀缺的,不是一般普通老百姓能参与的,随然你有点小钱,但是不好意思,很多钱都在排队,没有你的机会。具体就不细讲了,可以参考前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