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持有人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受益人或投资人就是基金资产的最终拥有人。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基金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出现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前款事项经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央议后,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取得基金收益。按照我国《暂行办法》和证监会相关通知的规定,投资基金可以选择采用“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方式进行分配,投资基金每年盈利的10%以上都将回报给投资者。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通常来讲,基金的经营管理人会通过中报年报等形式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除此之外,如需要了解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者还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人索要一些公告资料。
(4)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投资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基金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 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有以下情形之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变更基金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导致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况除外);
②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③更换基金管理人;
④更换基金托管人;
⑤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⑥与其他基金 合并;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⑨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①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②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③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